甜蜜有“法”,婚恋避“坑”,指南请查收!

来源:宁德中院

文章摘要
今天是情人节,空气里的甜蜜指数不断飙升。大家沉浸在情人节的浪漫氛围时,也要小心“甜蜜陷阱”~ 今天,宁小法发布4起相关案例,揭开甜蜜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愿大家有爱相伴,与法同行。 NO.

今天是情人节,空气里的甜蜜指数不断飙升。大家沉浸在情人节的浪漫氛围时,也要小心“甜蜜陷阱”~
今天,宁小法发布4起相关案例,揭开甜蜜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愿大家有爱相伴,与法同行。
NO.1 隐瞒精神疾病登记结婚,法院:支持撤销婚姻!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是每对新人对婚姻的美好期许。然而,当婚姻中一方婚前隐瞒严重精神疾病,侵害对方知情权时,美好的婚姻愿景便蒙上了阴影。近日,宁德中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案情回顾
吴某与陈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在认识一段时间后,于2023年6月16日前往民政局登记,结为夫妻。可婚后的家庭生活,却并没有陈某想象中的如意,吴某时不时的异常行为,都让陈某感觉分外煎熬。后经调取吴某病史,陈某才知,早在二人结婚前,吴某就患有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婚后,吴某的病情经诊治却并未有所好转。2023年8月14日,吴某前往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福州第四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
2023年10月8日,陈某认为吴某隐瞒早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实情,欺骗了其感情,遂诉至福安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吴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福安法院一审认为,精神分裂症属重大疾病,吴某于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会对其与陈某的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吴某未在婚前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告知陈某,故陈某要求撤销婚姻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陈某与吴某之间的婚姻。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宁德中院二审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吴某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多次就医治疗,对于吴某主张在双方结婚前已经告知陈某有关病情的主张,陈某对此予以否认,且吴某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吴某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陈某,侵害了陈某的知情权,影响了陈某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吴某婚后疾病复发影响夫妻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患病,另一方也应承担法定扶养义务,这既是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和家庭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NO.2 结婚一年闪离,高额彩礼能否返还?法院: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情返还部分
结婚一年就离婚,已付的高额彩礼可以要回吗?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小江与小邹经人介绍相识,并在数月后登记结婚,后于2023年7月举行婚宴。在结婚前,小江给予小邹彩礼28万元和一条价值3.2万元的黄金项链。但2023年11月,经过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后,小江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二人并不合适。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鼎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小邹返还彩礼28万元和黄金项链。
调解时刻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及时与小邹取得联系,经了解,小邹同意离婚,但对返还彩礼有异议。考虑到彩礼返还的背后涉及的是两个家庭的安宁,若直接让两家人对簿公堂,一判了之,势必会加剧两家的紧张关系。因此,承办法官本着“当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反复与原、被告及其家人沟通,了解双方实际经济情况以及婚姻存续状况,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充分权衡各方利益,耐心引导双方敞开心扉,向双方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阐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对彩礼的返还均作出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邹返还小江彩礼8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给付的礼金或者贵重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该案中,小江与小邹虽结婚一年有余,但期间共同生活时间不多,且结合所给付的彩礼数额较高等实际情况,小江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通过调解促成小邹返还部分彩礼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方式,也能较好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同时,法官提醒适婚青年及其家人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营造节俭、和谐的婚嫁风气,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NO.3 离婚后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前夫(妻)还能分割吗?法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当夫妻双方离婚后,被禁售的限制性股票得以解禁,该笔资产还能再次分割吗?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裁定该笔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综合多方因素按比例分割。
案情回顾
颜某与汪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期间,双方购买多套房产,并通过借贷方式认购了汪某就职的某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该限制性股票分五批解除限售条件,其中最后一批于2023年9月解禁。
2022年,颜某与汪某因生活理念不合、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请离婚。同年底,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婚生子的抚养、房产等共同财产和借款等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由于第五批解禁的限制性股票未到解禁时间,故对该批股票未作分割。
2024年9月,颜某起诉至蕉城法院,要求分割第五批限制性股票及其产生的现金分红、增股。但汪某认为,案涉股票期权属于其工资薪金所得,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依赖于其个人的劳动付出,结合双方在第五批解禁期前一年的感情状态、共同生活情况等,应按照70%:30%的比例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第五批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分红、增股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持续的年限、长期两地分居导致一方承担抚育子女较多的现状、解除案涉限制性股票限售的时间节点距离双方离婚的时长、案涉限制性股票对个人工作业绩的要求等因素,酌定汪某、颜某双方按照55%:45%的比例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
该案中,汪某与其所就职的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限制性股票等行为,发生在与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的款项均来源于婚后的共同财产或借款,且相关借款在离婚纠纷中已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故案涉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分红、增股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汪某能否取得相应股票权益与其任职时间和个人绩效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分割时酌情让汪某相对多分。
NO.4 婚姻存续期间“借种”生子,离婚后男方拒付抚养费,法院:姓氏变更后抚养义务免除
夫妻双方一方在离婚前已明知婚生子女非亲生,但仍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承担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但过后,男方因孩子与其无血亲关系且户口已迁移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面对抚养费之争,法院如何既尊重法律规定,又兼顾情理平衡?近日,周宁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
案情回顾
汤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小李跟随母亲汤某生活,每月抚养费2000元由李某支付。2021年6月起,李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拒绝继续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汤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我和汤某从2015年起就分居了。2018年,她和别人生下女儿,我出于维系家庭的稳定考虑,才同意抚养孩子。我们离婚后,因为孩子跟我姓、户口在我这,所以我也一直支付抚养费至2021年6月。”面对这一纸诉状,李某既委屈且愤怒,其认为,2021年8月汤某将女儿户口迁出后,离婚协议上的抚养费支付条款就此作废,他有权停止支付抚养费。同时,李某申请提出反诉,要求汤某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2.3万元。
对于李某的说法,汤某并不认同。其认为,李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女儿是双方协商决定后,李某同意其与他人受孕产下的。女儿的出生证及户口由李某亲自办理,其不存在隐瞒与欺骗的行为,李某无权要求她返还已支出抚养费。
调解时刻
受理该案后,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双方对小李的抚养权归属并无异议,遂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将小李的姓氏变更为汤,此后孩子由汤某自行抚养教育,双方均不得就小李的抚养、教育、医疗等问题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在子女出生之前已经知晓孩子其非亲生,仍配合另一方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在子女出生后和离婚后自愿承担抚养费支付义务,其抚养的持续状态和抚养行为表明了并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当时做出的真实意思行为负责,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抚养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父母就子女姓氏变更免除父母法定义务达成协议的情况。
该案中,汤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把女儿的姓氏改为女方姓氏,户口迁入女方名下。”由于小李与李某不存在血亲关系,小李的姓氏变更和户口迁移后,则意味着其与李某之间氏族标示的切断、父女关系的淡化、父女情感失去寄托,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可该姓氏变更协议,免除李某对小李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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