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30日,李某与某期货公司签订了《理财协议书》,约定:李某在该期货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30万元保证金;当达到约定风险系数时,该期货公司有权强行平仓。2015年12月20日11时,李某购买的期货连续下跌,风险系数上升,该期货公司两次电话通知李某注资无果。当日15时期货继续下跌,风险达到协议书约定系数,该期货公司遂再次通知李某注资,后无果。此后该期货公司强制平仓。但随后该期货转跌为涨。故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期货公司赔偿其5万元的损失。
【仲裁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该期货公司免除李某的手续费。
【案例评析】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之规定,本案中李某持有期货的风险达到协议约定系数,期货公司做出该期货继续下跌的判断并强行平仓并无不当。仲裁庭在调解时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损失,期货公司免除李某的手续费。
【哈仲提示】
期货交易者应当随时关注保证金账面余额,一旦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否则将承担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为了避免被强制平仓,期货投资者要按照交易所或代理机构的要求及时补交保证金。
投资理财有风险,保证资金需充足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30日,李某与某期货公司签订了《理财协议书》,约定:李某在该期货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30万元保证金;当达到约定风险系数时,该期货公司有权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