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吴律师想与大家分享的是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周震南父母老赖事件”,在与大家分享吴律师对这件事的看法的同时,分析藏在这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讨论《从被执行人到“黑名单”,“周震南们”真的有这么难吗?》
听到这里,有听众朋友可能要问了,周震南是谁?他家人欠账不还和他有什么关系?那就要从整个周震南父母事件的始末开始讲起了。
周震南是当红偶像团体RISE的队长,在其出道之初,就因为常常被扒出身穿不菲名牌,一把吉他上十万,一块金表六十万,家住别墅这些显贵的信息也多次曝光,被粉丝们称为“川渝富少”,是人设也好,是事实也罢,周震南就这样成为了大众眼中的典型富二代。
但是,在今年的10月25日,经网友爆料,自2015年起,周震南父亲周勇百分百控股的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相继被诉,要求偿还该公司向若干银行借取的款项,借款金额超过一亿元。
另外,周震南母亲杨后超控股93.86%,且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天池藕粉有限公司开发的天池龙庭苑小区,以及周震南父亲百分百控股的大地生态公司发开的大地国际花园,由于违规建设、土地被抵押查封、开发商私自代收维修基金等问题逾期未能办理房产证,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开始遭遇群体诉讼。
周勇夫妇名下公司至今共涉诉的案件高达600多件,其父亲周勇本人涉诉案件8件,累计金额约1亿元;其母亲杨后超本人涉诉案件3件,累计金额约4000万元,全部未履行,两人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何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也就是有钱还债而不还的人,被大众俗称进“黑名单”。
讲到这里,大家或许能明白为什么周震南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大众眼中富二代的“周震南”吃穿用度等花费从来毫不吝啬,其父母却是欠钱不还的老赖,不免让大众情感上无法接受。
事件发酵后,周震南本人,周震南所属经纪公司哇唧唧哇,以及周震南父亲周勇名下大地生态公司均发表了针对这件事情的声明,表明的态度大概可以总结为:这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无法规避的风险,与周震南个人无关,周震南愿意承担责任是个人选择,不是必要义务,同时会追究部分造谣、诋毁人的责任。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周震南与他父亲母亲的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既不是公司的显名股东,也不是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但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一边是欠钱不还,另一边是住豪宅、高消费的事实,足以让人产生疑问:真的没有关系吗?
今天,吴律师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来聊聊欠钱不还进“黑名单”的那些事,以及如何做才能避免成为“失信人”。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首先吴律师想先和大家区分清楚一个概念,那就是被限制高消费者与失信被执行人。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很多人分不清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两项名单常常相伴出现,但实际上是不同的制度。
对于被限制高消费者,只要他被要求执行民事判决却无法履行民事判决,法院无法执行时,就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民事案件中,这类倾向较常出现,简单而言,就是“有债没还”。
比较起来,如果明明有钱还却不还,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又或者妨碍、抗拒执行的,就是有失信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进黑名单”。
而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被限制高消费的同时,在商业活动方面还会被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在周震南父母事件发酵之前,就已经有不少明星,商界知名人士因为债务未还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想必听众朋友们一定听说过国民老公王思聪、罗胖罗永浩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的消息。
锤子科技的罗永浩还为此在微博上发表了《一个“老赖”CEO的自白》,称就是“卖艺也要还钱”。虽然很多媒体,乃至罗永浩自己,都以“失信人”形容罗永浩,但现在我们了解到,这是一个误解的说法,罗永浩被列入的是“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而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比较起来,周勇夫妇就属于有钱不还的“失信人”,甚至可以说是巨额债务不还了。
成为“失信人”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熟人之间借款不还的,有信用卡长期逾期不还款的,也有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的。由于成为“失信人”和具体金额无关,近两年来,网贷行业泡沫破灭产生了大批借款不还的“网贷失信人”,金额不大但人数不少。
那么是不是有钱不还,赖着就万事大吉了呢?吴律师想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仅仅是因为小金额网贷未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属得不偿失。根据我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和政策,一旦个人失信,将处处受限。
首先是会被限制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无法选择二等以上位置、不能购买房屋、非必需车辆或租赁高档办公场所、无法出境、甚至子女读书也会受到限制,不能选择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是这么规定的: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而且,近年来,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越来越大,曝光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吴律师就在影院、抖音、今日头条、户外大屏幕等平台看到过滚动播放的“失信人”信息,这对欠款不还的个人来说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
另一方面,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意味着涉及的判决将会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涉及方方面面,包括他的个人存款、股票、车辆、应收账款、土地、房产等等,即使这个人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也可能被强制拍卖执行。有朋友会产生疑惑,唯一住房被拍卖,难道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就不受保障了吗?
其实不然,是否执行唯一住宅,还是要根据是否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来综合判断。吴律师以周震南家的独栋别墅为例,如果这栋别墅为周家唯一住宅,那么对周家一家四口而言,唯一住房的面积过大或住房价格过高,是可能超过“必需”的限度的,这种情况下,唯一住宅存在被执行的可能。
谈到判决的强制执行,这里吴律师还想跟大家谈谈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完成判决执行,但在侵害名誉权、著作权这类案件中,对于打了官司输了的被告,给予经济补偿往往比赔礼道歉要容易得多。
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为赌气;有的认为自己根本没错;还有的是认为法院也拿自己没办法。对于一些名人来说,还存在背后的商业利益算计,呼应粉丝群体等等。
郭敬明就在自己的书《梦里花落知多少》被判决侵权后,在博客上发表声明称:“对自己所不认同的事情,哪怕世人全都相信,我依然不会随意苟同。所以,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出于我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歉!”
吴律师要提及的另一个非常有名的案例,是陈喆(笔名:琼瑶)诉编剧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摄制、发行等权利,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共同承担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0万元。
而这之后过了三年,该案的执行过程仍不顺利,法院多方联系于正未果,最终于2018年4月26日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摘要进行公告,再次要求于正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这就相当于“替”于正本人完成了道歉。
吴律师认为,这种法院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做法,并不算真正的道歉,并不是侵权人真实悔改意思的体现,被侵权人精神上的损害也未因此得到补偿,但又实属无奈之举。因为法院不能逼着人开口说话,法律也不能强制改变一个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件事的看法。
对道歉的强制执行涉及到对个人精神、思想、信念的干涉,所以本身也是无奈的,但是对于侵权人不主动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行为,却是典型的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而且就算是名人就更应该带头做好诚实守信和尊重法律,相关案件的原告和法院应该主动作为。
对于拒绝按照法院判决进行道歉的被告,无论是否为名人,如果符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应当依法纳入到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真正保障法院判决裁定的履行,维护法律的公正,捍卫司法的尊严,吴律师相信未来出现这样不履行判决的事情会越来越少。
02 海涵律师建议
回到今晚的话题,在网络金融极度活跃的当下,网贷消费成为一种趋势,很多人因为网贷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不知不觉陷入无力偿债的泥潭,一不小心就容易成为所谓的“失信人”,产生的后果极其的严重。在这里,吴律师想要给正在收听的听众朋友们一点建议,如何避免成为“失信人”。
① 要清楚自己的财政状况,建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避免养成超前消费习惯。一旦高消费习惯养成,就容易出现以贷养贷,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
② 如果已经被起诉,应注意与法官积极沟通,积极阐明清楚自己的整体财务情况。吴律师相信绝大部分的债务人是真的无力偿还,只是因为不懂跟法院如何沟通,被误认为恶意逃避,一直到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才明白事情严重性,却已经影响了自己的征信。
③ 正视已经出现的欠款情况。无论是否真的没钱,是否有跟法院积极沟通,只要欠款不还的事实已经存在,本人和家人就必然会受到影响,包括被限制高消费。在这个时候,建议还是要摆正心态,积极面对。
最后再和大家分享海涵律师事务所最近接到的类似问题的咨询,也可能是如今许多无力偿债的年轻人的现状,给吴律师带来很多感触。提问是这样的:“欠了网贷两三万还不起了怎么办?”,问题下面赞同数最多的回复给了这样的建议:“停止以贷养贷;马上向家人坦白;查一份自己的征信报告,清楚哪些网贷上征信,哪些不上;不要害怕催收电话和短信,即使过程有些痛苦,但这就是你曾经贪图享乐要承担的后果。”
最后他说:“你必须活下去,去承受今后生活带给你的折磨,享受别人和你一次次提起你的愚蠢,一次次去承受失眠的悔恨,这是你犯错的代价,认错最好的姿态是站着,挺起胸膛,去承受。”
这是我们海涵律师事务所在知乎平台上收到这个咨询后,后面跟帖的网友们一段留言,收获了诸多网友的点赞,相信是一位有着同样经历的网友的一段真心劝诫,拿出来给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借鉴。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从被执行人到“黑名单”,“周震南们”真的有那么难吗?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今天,吴律师想与大家分享的是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周震南父母老赖事件”,在与大家分享吴律师对这件事的看法的同时,分析藏在这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讨论《从被执行人到“黑名单”,“周震南们”真的有这么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