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的空调主机安装在我家窗边,可以要求移走吗?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实践中,家用空调主机通常安装在屋外,有时候安装的位置可能比较靠近邻居一侧。如果认为噪音太大影响日常休息、散热太集中影响自家通风、又甚至是遮挡自家采光等,可以要求邻居调整空调主机安装位置、移走主机吗?

实践中,家用空调主机通常安装在屋外,有时候安装的位置可能比较靠近邻居一侧。如果认为噪音太大影响日常休息、散热太集中影响自家通风、又甚至是遮挡自家采光等,可以要求邻居调整空调主机安装位置、移走主机吗?
特定情况下可能可以哦!一起来看看吧!
一、裁判主要考虑的因素
1、安装位置:
安装所在位置是某一方的专有部分区域或是共有部分区域;靠近相邻方用于休息的卧室或是其他区域。
2、空调主机与相邻方的实际距离:
是否符合相应空调安装规范。
目前实践中较多参考《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以下称“《规范》”),《规范》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即,距离并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具体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3、对相邻方的影响程度:
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主机可能导致的散热、噪音、光线遮挡等问题的影响程度。
4、其他同户型安装的位置:
楼栋本身是否留有位置专门用于放置空调主机;目前安装位置是否唯一可选位置,是否有其他更合适的安装位置。
二、支持移走的裁判
1、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16925号
住户放置空调外机应当根据楼宇设计考虑,尽量避免妨碍相邻方的正常工作与生活,结合本案事实,苏某将案涉空调外机摆放在3楼与4楼之间的横梁上,该空调外机距离408房不足三米,空调运行中产生的噪音和热浪对408房相邻方的日常生活确有影响,且307房及上下同户型房屋都设计有专用的空调外机位置,苏某有义务将空调外机移至不影响相邻方的位置。
2、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16963号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显示,涉案空调的制冷量为5000W,而涉案空调外机距离602房卧室窗户的距离远小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规定的距离,因此涉案空调的安装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涉案空调的功率较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产生的声响和热气确实会对602房业主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王某将空调主机安装在602房卧室窗户的上方并不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其也完全可以效仿将空调主机安装在其房屋的阳台或者其他远离602房卧室窗户的位置,以减小对602房的影响。当然,这样或多或少也会对王某房屋阳台的使用造成一定影响,但是王某购买的空调功率过大,影响到邻居生活,由此带来的影响理应由王某自己承受。
三、不支持移走的裁判
1、北京二中院(2024)京02民终11092号
100型号空调外机距离王某家东侧卧室南侧窗户外墙面约6.4米,位置上远离王某起居卧室,亦距离U形空间的底部位置较远,其散热及分散噪音效果将优于140型号空调外机……二审中,合议庭中的两位法官于2024年9月9日共同至案涉房屋,听取100型号空调室外机在16℃、制冷模式、风力最大情况下产生的噪音情况,根据当时听取情况,本院认为,100型号室外机噪音尚不足以达到实质性妨害程度……根据勘验情况,该楼栋系老小区,开发商并未预留固定空调位,相邻方之间空调室外机安装应在遵循“尽可能远离”规则下,综合考虑妨害内容、具体位置、影响程度等因素,而非绝对适用距离因素。综合在案事实,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100型号空调外机的影响程度对王某构成实质性妨害。
2、广东高院(2020)粤民申10213号
因购房合同未明确约定涉案飘窗顶板属于李某所有,即该顶板未能成为李某房屋所有权的客体登记予以公示,未明确可以排他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飘窗顶板为双方共有部分,并无不当。鉴于丁有明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系历史形成,且该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亦未超过基于相邻关系的合理容忍限度,参照同幢楼房其他业主空调外机安装情况,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李某要求丁有明拆除空调外机等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可见,能否要求邻居更换空调主机的安装位置还需综合多种因素评判,并非仅考虑单个因素即起决定性作用,大家可参考本文第一点进行评估啦!
总而言之,自家安装各类设备不应由他人承担不利后果,日常安装和使用应尽量不影响他人,以对相邻方影响最小的原则处理。否则,相邻方有权要求拆除、移位等(此情况下可能更加增加自己安装设备的成本,因此一开始就在源头解决才是最佳方案)。
如遇意见不一,建议尽可能友好协商和沟通,避免发生激烈的冲突。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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