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不仅意味着产业协同示范、生态协同示范,更意味着法治协同示范。而法治协同需要法院及相关主体在司法领域加强合作。实践中,示范区法院虽然在跨域立案、跨域执行等方面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也面临着法规规章冲突、跨域诉讼服务机制不够顺畅、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着眼于国内跨域司法协作模式,示范区应从加强立法协同、建立司法协调机构、完善跨域诉讼服务、优化审判机制、强化协作机制等方面完善跨域司法协作制度。
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的产生与发展
(一)示范区法院司法协作的背景及动因
1.产生背景: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
2019年10月,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出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建设,着眼于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先手棋、突破口。该示范区横跨沪苏浙,毗邻淀山湖,位于上海青浦、浙江嘉善、江苏吴江(以下简称青嘉吴)三地。因地域相连,人缘相亲,经济相融,人文相近,青嘉吴三地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019年初,《青浦、吴江、嘉善2019年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正式发布,三地在产业协同、交通互联、公共服务等领域频出新招,示范区建设一体化的网络格局不断强化。区域一体化发展带动区域协调发展,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对青嘉吴三地法院而言,全面融入示范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进入新阶段,深化司法协作刻不容缓。
2.外在需求:营造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根据世界银行评估,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从去年的全球第46位跃居第31位。在发布的10项评估指标中,执行合同排名提升至第全球第5位,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不可或缺。同样,在示范区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司法协作,能不断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水平,能为推动区域社会环境更加安全稳定、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开放环境更加互利共赢作出积极贡献。如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规划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为示范区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妥善审理涉及示范区建设的征地拆迁、合同执行等案件,服务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加强对涉及示范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有效保护区域绿色发展。
3.产生动因: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一是加强区域司法协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争议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形式更加多样,个案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风险不断加大。各地法院通过加强司法协作,互通信息有无,加强工作配合,有助于快速高效妥善便利地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加强区域司法协作是发挥法院司法职能的重要内容。当事人来自外地,诉讼材料送达未果时需要当地法院协作送达;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查控、执行其财产时需要当地法院协作执行;被告在外地,为方便本地原告起诉也需要管辖法院和协作法庭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等等。只有不断加强司法协作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的现有成效
1.司法协作工作日渐规范
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建设,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是示范区法院乃至长三角地区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近年来,长三角各地法院陆续签订以苏浙沪皖四地高级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为指导,以青嘉吴三地法院签署的《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为主线,以执行工作协作、人民法庭建设等为突破口的一揽子司法协作规范性文件,示范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探索日趋深化。

2.跨域执行工作取得成效
以《执行协作备忘录》的签订为契机,以执行协作为突破口,青嘉吴三地法院开启探索示范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新篇章。该备忘录明确三地法院将在执行立案、事项委托、异地执行、联合惩戒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开通“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曝光台”,更大范围和渠道联合曝光示范区失信被执行人100余人,积极营造诚信经营良好营商环境。共同搭建“智慧执行”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建立全面共享、高效协作、规范有序、深度交流的跨区域协作常态机制,破除司法壁垒,节约司法资源。
3.跨域诉讼服务逐步推进
青嘉吴三地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中,明确要优化跨域立案服务、建立案件识别清单、优化委托事项办理、推进矛盾多元化解等工作,切实提升三地法院司法服务工作水平。2019年8月,三地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程序,成功实现三地法院跨域立案。同月,制定《跨域立案工作规则》,明确跨域立案受案范围、工作流程等事项,提升立案效率。10月,在国家会展中心设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诉讼服务专窗,组建跨越诉讼服务团队,专职提供跨域立案、法律咨询、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通过上述举措,成功打通三地法院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4.人民法庭协作不断增强
示范区跨域青嘉吴三地,行政区域包括金泽、朱家角、黎里、西塘和姚庄。三地法院遂以朱家角、西塘、姚庄、汾湖四个派出人民法庭为桥头堡,从诉源治理、智慧法庭建设、法庭文化建设等八方面进一步深化人民法庭司法协作。在朱家角法庭审理的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嘉善县公安机关拘留,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通过四人民法庭搭建的协作网络,西塘法庭及时与朱家角法庭对接,密切跟进刑事案件工作进展,在案件生效后立即联系朱家角法庭承办法官共赴嘉善看守所送达诉讼材料,实现案件跨区域远程办理,司法为民、便民功能不断彰显。
(三)区域司法协作的功能价值定位
1.公正。区域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安全稳定环境面临更多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更加艰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日益增长,这都对法院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2.高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在加强示范区司法协作进程中,需要三地法院根据一体化示范区不同区域特点,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高效流畅的案件流转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分案流程监管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等,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3.便民。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主线。三地法院应树立大局意识,围绕高质量建设发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共同目标,始终坚持生态绿色发展,体现高质量和一体化两个关键,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效能,为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面临的问题
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的融合发展,区域内司法协作的不断推进,我们发现目前司法协作还存在着法规规章冲突、跨域诉讼服务机制不够顺畅、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尚未一致、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影响资源共享、要素流动、效率提升、互利共赢等目标的实现。
(一)区域之间法规规章存在差异,立法冲突影响司法统一
示范区青嘉吴三地分属沪浙苏,两省一市基于其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考虑,在法制标准和执法程序方面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意味着区域司法裁判标准的不同,这不仅容易出现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情况,增加裁判文书执行难度,也背离了“判决结果一致性”的价值目标,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掣肘了跨域司法协作的开展。
例如,太湖流域的污染治理方面,两省一市对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和项目范围有不同规定。江苏省认为其禁止范围包括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中则没有将酿造、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列入其中。又如,道交事故中,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累积记分方面也存在冲突。浙江规定可通过安全教育的方式减少积分;上海则必须参加相关考试;而江苏省没有规定当积分累计到一定程度后如何处理。
(二)跨域诉讼服务机制不够顺畅,不利于现代诉讼服务体系的建立
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要求,沪浙苏三地法院通过“一网通办”和“移动微法院”为当事人建起了跨域立案的“直通车”。但在实践中,“跨域立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技术上兼容性不够。跨域立案需借助管辖法院、协助法院的传输软件及“移动微法院”来共同完成。而目前,因法院传输软件各不相同,存在着不兼容问题。实践中,时常出现协助法院将材料发送至管辖法院而管辖法院却无法及时查收到的情况。
2.标准上有待统一。各地法院因地方经济文化水平的不同,对立案标准的理解也不同,所以也会造成实践中立案标准不同的情形。跨域立案过程中,协助法院认为材料齐全,而管辖法院认为还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3.宣传力度不够。与网上自助立案相比,跨域立案优势在于帮助那些无法有效利用网络技术的当事人解决立案难题。然而,从当前跨域立案申请主体来看,律师较多,群众较少,该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这与跨域立案的法治宣传与指导力度不够有关。
(三)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尚不一致,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整体效能
沪浙苏三地高院对环境资源审判有不同的规定,使得示范区法院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作时遭遇障碍。如在上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除海事、金山、青浦、崇明管辖外)。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则由有行政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江苏,针对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法院建立了 “9+1”审判机制,即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9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在浙江,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专门审判团队、合议庭审理。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审理。
(四)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协调合作机制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法院之间司法协作有待进一步细化、深化。以跨域执行为例,目前还存在跨域执行效率不高、财产查控变现困难等问题。例如,通过车管所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是车辆在哪里停放、如何找到车辆以及找到车辆后如何控制车辆存在困难;异地财产变现涉及异地评估、拍卖,后续还可能涉及异地腾退,繁杂的异地协助执行手续也可能会对及时变现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造成困难。
另一方面表现为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动不足。以跨域环境污染案件为例,这类案件点多、线长、面广,共抓大保护的司法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实践中,污染损害往往具有多因一果的特点,水体和大气污染流动性和扩散性强,即时取证难度大。目前,由于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竞争、鉴定专家紧缺、鉴定收费定价缺乏有效制约等因素,司法机关在办理跨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对办案质效形成瓶颈性制约。
三、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区域内立法协同
法治是规则之治。健全、统一的法律规范是实现示范区司法协同的前提和基础。典型如京津冀地区,三地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立法协同座谈会,协调立法冲突问题,实现了法规规章的统一性。结合长三角地区的实际,示范区的立法协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协调谋划立法规划。三地立法机构共同制定对区域合作有推动作用的立法规划,尽快出台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的专门法规规章,将重大国家战略政策法律化。二是建立高层级的立法协调机构。主要通过座谈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协商的协调模式,依靠的是三地立法协同的意志和决心,较为松散,不利于持续发展。只有在三地之间建立一个权威性的协调机构,才能保障协同立法的有序运行。三是建立区域协同立法保障机制。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让三地及时了解、共享立法信息;创新交叉备案审查制度,除了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要在三地之间进行交叉备案,以免协调立法冲突情况的发生;推进动态的法规清理制度,三地立法机关对各自现行的立法进行及时清理。
(二)建立司法协作协调监督机构
目前,领导座谈会及联席会议是跨域司法协作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协作法院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或者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要负责围绕司法协作内容和方法展开协商、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解决司法协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重大司法事项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协商发布参考性案例,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针对审判执行中的特殊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将调研成果和问题困难及时反馈至上级法院。
除此之外,为了使协作能切实收到预期的效果,建议成立专门的协调监督机构。可借鉴美国大湾区司法协助做法,成立专门执行机构,推进司法协作的开展。根据司法协作的内容和要求,协作的协调监督机构应该由各协作法院推选数量相同的代表组成,负责的司法协作各项事务的日常沟通、协调、会商、联动、监督等工作。如有协作法院所属部门对协作事项不协助、不配合或态度消极的,有关法院可以向该监督机构反映,由该监督机构督促抓紧办理,如协作法院多次发生类似行为,由承办法院提请在协作会议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三)完善跨域诉讼服务机制
1.优化跨域立案服务。加强技术支撑,争取早日解决跨域信息传输不顺畅、诉讼服务软件不兼容等问题。统一立案标准,制定跨域立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跨域立案宣传力度,扩宽受众群体,利用送法进社区等一切机会宣传跨域立案工作,让更多的普通百姓享受到跨域立案的便利。
2.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与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整合诉内、诉外解纷资源,在区域内逐步实现“先行调解、调裁一体、即调速裁”。
3.加强科技手段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实现法院系统视频衔接,为远程开庭、远程接访等业务,最大限度提高审判质效,为公正高效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如2019年,上海一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苏州中院和合肥中院四地法院引入支付宝的蚂蚁区块链技术,成立长三角司法链,在全国首次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庭审、判决、执行、档案管理等审判执行全程上链。
4.建立区域性的法院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建立大范围的法院信息共享网络可能还存在难度,但先行建立区域性的法院信息共享机制未尝不可。如果在示范区内实现信息共享,法官能够轻松依托网络向示范区法院发起协作请求,势必比当前依靠传统线下协作的方法更可靠。
(四)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
1.调整优化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制。学习江苏和浙江法院的经验做法,结合目前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大背景,建议在示范区内的青浦法院也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在实现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同时,对该类案件中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归口审判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加强跨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协作力度。坚持生态绿色发展理念,依托上海青浦、江苏姑苏、浙江嘉善等法院,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体系。坚持损害担责和修复优先理念,研究解决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问题,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组建环境资源专家团队,建立常态化的环境资源专项培训制度,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素能。
(五)加强司法协调合作机制
1.强化跨域重大案事件防范处置合作机制建设。加强跨域重大敏感案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协同长三角地区法院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在跨域重大案事件处理中,长三角地区法院可互派法官,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2.深化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继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协作、人民法庭协作、审判执行协作等工作,通过内外协作,构建“纵横联动”的审执协作新机制。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失信人“黑名单”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
3.加强业务学习,促进适法统一。一是加强司法理论研讨与交流。定期开展研讨会,加大对示范区法院之间适法不统一问题的发现汇总、协调研判、意见反馈等,推动建立示范区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二是定期举办联合业务培训。整合三地审判业务专家、审判骨干资源,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增强跨越整体司法能力水平。三是联合开展党建团建。立足一体化示范区丰富的红色教育资源,开展三地法院党组“联组党建”活动,通过组织参观交流,传承红色基因,共同践行初心使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不仅意味着产业协同示范、生态协同示范,更意味着法治协同示范。而法治协同需要法院及相关主体在司法领域加强合作。实践中,示范区法院虽然在跨域立案、跨域执行等方面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也面临着法规规章冲突、跨域诉讼服务机制不够顺畅、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着眼于国内跨域司法协作模式,示范区应从加强立法协同、建立司法协调机构、完善跨域诉讼服务、优化审判机制、强化协作机制等方面完善跨域司法协作制度。
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的产生与发展
(一)示范区法院司法协作的背景及动因
1.产生背景: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
2019年10月,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出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建设,着眼于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先手棋、突破口。该示范区横跨沪苏浙,毗邻淀山湖,位于上海青浦、浙江嘉善、江苏吴江(以下简称青嘉吴)三地。因地域相连,人缘相亲,经济相融,人文相近,青嘉吴三地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019年初,《青浦、吴江、嘉善2019年一体化发展工作方案》正式发布,三地在产业协同、交通互联、公共服务等领域频出新招,示范区建设一体化的网络格局不断强化。区域一体化发展带动区域协调发展,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对青嘉吴三地法院而言,全面融入示范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进入新阶段,深化司法协作刻不容缓。
2.外在需求:营造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根据世界银行评估,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从去年的全球第46位跃居第31位。在发布的10项评估指标中,执行合同排名提升至第全球第5位,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不可或缺。同样,在示范区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司法协作,能不断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水平,能为推动区域社会环境更加安全稳定、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开放环境更加互利共赢作出积极贡献。如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规划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为示范区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妥善审理涉及示范区建设的征地拆迁、合同执行等案件,服务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加强对涉及示范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有效保护区域绿色发展。
3.产生动因: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一是加强区域司法协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争议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形式更加多样,个案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风险不断加大。各地法院通过加强司法协作,互通信息有无,加强工作配合,有助于快速高效妥善便利地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加强区域司法协作是发挥法院司法职能的重要内容。当事人来自外地,诉讼材料送达未果时需要当地法院协作送达;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查控、执行其财产时需要当地法院协作执行;被告在外地,为方便本地原告起诉也需要管辖法院和协作法庭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等等。只有不断加强司法协作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的现有成效
1.司法协作工作日渐规范
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建设,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是示范区法院乃至长三角地区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近年来,长三角各地法院陆续签订以苏浙沪皖四地高级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为指导,以青嘉吴三地法院签署的《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为主线,以执行工作协作、人民法庭建设等为突破口的一揽子司法协作规范性文件,示范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探索日趋深化。

2.跨域执行工作取得成效
以《执行协作备忘录》的签订为契机,以执行协作为突破口,青嘉吴三地法院开启探索示范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新篇章。该备忘录明确三地法院将在执行立案、事项委托、异地执行、联合惩戒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开通“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曝光台”,更大范围和渠道联合曝光示范区失信被执行人100余人,积极营造诚信经营良好营商环境。共同搭建“智慧执行”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建立全面共享、高效协作、规范有序、深度交流的跨区域协作常态机制,破除司法壁垒,节约司法资源。
3.跨域诉讼服务逐步推进
青嘉吴三地法院《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中,明确要优化跨域立案服务、建立案件识别清单、优化委托事项办理、推进矛盾多元化解等工作,切实提升三地法院司法服务工作水平。2019年8月,三地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程序,成功实现三地法院跨域立案。同月,制定《跨域立案工作规则》,明确跨域立案受案范围、工作流程等事项,提升立案效率。10月,在国家会展中心设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诉讼服务专窗,组建跨越诉讼服务团队,专职提供跨域立案、法律咨询、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通过上述举措,成功打通三地法院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4.人民法庭协作不断增强
示范区跨域青嘉吴三地,行政区域包括金泽、朱家角、黎里、西塘和姚庄。三地法院遂以朱家角、西塘、姚庄、汾湖四个派出人民法庭为桥头堡,从诉源治理、智慧法庭建设、法庭文化建设等八方面进一步深化人民法庭司法协作。在朱家角法庭审理的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嘉善县公安机关拘留,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通过四人民法庭搭建的协作网络,西塘法庭及时与朱家角法庭对接,密切跟进刑事案件工作进展,在案件生效后立即联系朱家角法庭承办法官共赴嘉善看守所送达诉讼材料,实现案件跨区域远程办理,司法为民、便民功能不断彰显。
(三)区域司法协作的功能价值定位
1.公正。区域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安全稳定环境面临更多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更加艰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日益增长,这都对法院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2.高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在加强示范区司法协作进程中,需要三地法院根据一体化示范区不同区域特点,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高效流畅的案件流转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分案流程监管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等,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3.便民。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主线。三地法院应树立大局意识,围绕高质量建设发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共同目标,始终坚持生态绿色发展,体现高质量和一体化两个关键,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效能,为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面临的问题
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的融合发展,区域内司法协作的不断推进,我们发现目前司法协作还存在着法规规章冲突、跨域诉讼服务机制不够顺畅、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尚未一致、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影响资源共享、要素流动、效率提升、互利共赢等目标的实现。
(一)区域之间法规规章存在差异,立法冲突影响司法统一
示范区青嘉吴三地分属沪浙苏,两省一市基于其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考虑,在法制标准和执法程序方面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意味着区域司法裁判标准的不同,这不仅容易出现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情况,增加裁判文书执行难度,也背离了“判决结果一致性”的价值目标,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掣肘了跨域司法协作的开展。
例如,太湖流域的污染治理方面,两省一市对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和项目范围有不同规定。江苏省认为其禁止范围包括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中则没有将酿造、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列入其中。又如,道交事故中,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累积记分方面也存在冲突。浙江规定可通过安全教育的方式减少积分;上海则必须参加相关考试;而江苏省没有规定当积分累计到一定程度后如何处理。
(二)跨域诉讼服务机制不够顺畅,不利于现代诉讼服务体系的建立
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要求,沪浙苏三地法院通过“一网通办”和“移动微法院”为当事人建起了跨域立案的“直通车”。但在实践中,“跨域立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技术上兼容性不够。跨域立案需借助管辖法院、协助法院的传输软件及“移动微法院”来共同完成。而目前,因法院传输软件各不相同,存在着不兼容问题。实践中,时常出现协助法院将材料发送至管辖法院而管辖法院却无法及时查收到的情况。
2.标准上有待统一。各地法院因地方经济文化水平的不同,对立案标准的理解也不同,所以也会造成实践中立案标准不同的情形。跨域立案过程中,协助法院认为材料齐全,而管辖法院认为还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3.宣传力度不够。与网上自助立案相比,跨域立案优势在于帮助那些无法有效利用网络技术的当事人解决立案难题。然而,从当前跨域立案申请主体来看,律师较多,群众较少,该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这与跨域立案的法治宣传与指导力度不够有关。
(三)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尚不一致,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整体效能
沪浙苏三地高院对环境资源审判有不同的规定,使得示范区法院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作时遭遇障碍。如在上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除海事、金山、青浦、崇明管辖外)。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则由有行政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江苏,针对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法院建立了 “9+1”审判机制,即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9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在浙江,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专门审判团队、合议庭审理。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审理。
(四)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协调合作机制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法院之间司法协作有待进一步细化、深化。以跨域执行为例,目前还存在跨域执行效率不高、财产查控变现困难等问题。例如,通过车管所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是车辆在哪里停放、如何找到车辆以及找到车辆后如何控制车辆存在困难;异地财产变现涉及异地评估、拍卖,后续还可能涉及异地腾退,繁杂的异地协助执行手续也可能会对及时变现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造成困难。
另一方面表现为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动不足。以跨域环境污染案件为例,这类案件点多、线长、面广,共抓大保护的司法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实践中,污染损害往往具有多因一果的特点,水体和大气污染流动性和扩散性强,即时取证难度大。目前,由于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竞争、鉴定专家紧缺、鉴定收费定价缺乏有效制约等因素,司法机关在办理跨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对办案质效形成瓶颈性制约。
三、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区域内立法协同
法治是规则之治。健全、统一的法律规范是实现示范区司法协同的前提和基础。典型如京津冀地区,三地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立法协同座谈会,协调立法冲突问题,实现了法规规章的统一性。结合长三角地区的实际,示范区的立法协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协调谋划立法规划。三地立法机构共同制定对区域合作有推动作用的立法规划,尽快出台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的专门法规规章,将重大国家战略政策法律化。二是建立高层级的立法协调机构。主要通过座谈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协商的协调模式,依靠的是三地立法协同的意志和决心,较为松散,不利于持续发展。只有在三地之间建立一个权威性的协调机构,才能保障协同立法的有序运行。三是建立区域协同立法保障机制。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让三地及时了解、共享立法信息;创新交叉备案审查制度,除了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要在三地之间进行交叉备案,以免协调立法冲突情况的发生;推进动态的法规清理制度,三地立法机关对各自现行的立法进行及时清理。
(二)建立司法协作协调监督机构
目前,领导座谈会及联席会议是跨域司法协作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协作法院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或者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要负责围绕司法协作内容和方法展开协商、签署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解决司法协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重大司法事项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协商发布参考性案例,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针对审判执行中的特殊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将调研成果和问题困难及时反馈至上级法院。
除此之外,为了使协作能切实收到预期的效果,建议成立专门的协调监督机构。可借鉴美国大湾区司法协助做法,成立专门执行机构,推进司法协作的开展。根据司法协作的内容和要求,协作的协调监督机构应该由各协作法院推选数量相同的代表组成,负责的司法协作各项事务的日常沟通、协调、会商、联动、监督等工作。如有协作法院所属部门对协作事项不协助、不配合或态度消极的,有关法院可以向该监督机构反映,由该监督机构督促抓紧办理,如协作法院多次发生类似行为,由承办法院提请在协作会议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三)完善跨域诉讼服务机制
1.优化跨域立案服务。加强技术支撑,争取早日解决跨域信息传输不顺畅、诉讼服务软件不兼容等问题。统一立案标准,制定跨域立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跨域立案宣传力度,扩宽受众群体,利用送法进社区等一切机会宣传跨域立案工作,让更多的普通百姓享受到跨域立案的便利。
2.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与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整合诉内、诉外解纷资源,在区域内逐步实现“先行调解、调裁一体、即调速裁”。
3.加强科技手段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实现法院系统视频衔接,为远程开庭、远程接访等业务,最大限度提高审判质效,为公正高效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如2019年,上海一中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苏州中院和合肥中院四地法院引入支付宝的蚂蚁区块链技术,成立长三角司法链,在全国首次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庭审、判决、执行、档案管理等审判执行全程上链。
4.建立区域性的法院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建立大范围的法院信息共享网络可能还存在难度,但先行建立区域性的法院信息共享机制未尝不可。如果在示范区内实现信息共享,法官能够轻松依托网络向示范区法院发起协作请求,势必比当前依靠传统线下协作的方法更可靠。
(四)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
1.调整优化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机制。学习江苏和浙江法院的经验做法,结合目前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大背景,建议在示范区内的青浦法院也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在实现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同时,对该类案件中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归口审判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加强跨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协作力度。坚持生态绿色发展理念,依托上海青浦、江苏姑苏、浙江嘉善等法院,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体系。坚持损害担责和修复优先理念,研究解决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问题,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组建环境资源专家团队,建立常态化的环境资源专项培训制度,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素能。
(五)加强司法协调合作机制
1.强化跨域重大案事件防范处置合作机制建设。加强跨域重大敏感案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协同长三角地区法院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在跨域重大案事件处理中,长三角地区法院可互派法官,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2.深化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继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协作、人民法庭协作、审判执行协作等工作,通过内外协作,构建“纵横联动”的审执协作新机制。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失信人“黑名单”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
3.加强业务学习,促进适法统一。一是加强司法理论研讨与交流。定期开展研讨会,加大对示范区法院之间适法不统一问题的发现汇总、协调研判、意见反馈等,推动建立示范区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二是定期举办联合业务培训。整合三地审判业务专家、审判骨干资源,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增强跨越整体司法能力水平。三是联合开展党建团建。立足一体化示范区丰富的红色教育资源,开展三地法院党组“联组党建”活动,通过组织参观交流,传承红色基因,共同践行初心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