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最近,浙江金华的朱先生夫妇很郁闷,据说,他们“救助”了一条警犬,但不仅没能因为“好人好事”感动金华,反而遭遇了该市金东分局多湖派出所的刑事立案,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当事人朱先生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那天晚上,我和老婆吃完饭去公园散步,8点多路过多湖派出所门前的一条路,那里有一排垃圾桶,我老婆看到一只狗,在那边吃垃圾,当时是夏天,担心这狗会被渴死,很晚了,也没有看到有被栓绳子,我离它十几米远的时候,对它招了下手,它就自己扑过来了,摸了摸它,这条狗很脏很瘦很臭。”
当事人应女士在接受采访时则称,他们捡这条狗的地点是在派出所隔壁的质量监督管理局外面的垃圾堆里,捡狗的过程全程没有强制拽狗的举动,带回家后,认真查看狗脖子上的项圈,也没有找到任何原主人的信息。应女士说自己之前经常救助小动物。因为有过捡到狗报案未被受理的经历,这次捡到狗也没当回事儿,没有报案。没想到几天后,就被警察找上了门。
02
在我看来,这事很好判断。正如台湾刑法学家林山田先生指出的:“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最简单有效的手段达到所想要的结果,就不需要刑罚。”刑法有其谦抑性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疑罪从无、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警察不可以炮击雀。”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动用刑事执法权,更不能有重刑主义和“有罪推定”的倾向。
警犬虽有个警字,但依然属于公私财物的范畴,不能自己控制自己。若是朱先生夫妇将派出所占有和控制的财物,以窃取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就是盗窃罪;如果朱先生夫妇将脱离了派出所控制范围的遗忘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警察都找上门了还要作死,拒不交出的,那就是只有“告诉才处理”的侵占罪。以上两条都挨不上的,顶多就是个民事纠纷。正所谓有图有真相,嫌疑人在哪碰到的警犬,是偷是捡,是否需要刑事立案等问题,在监控视频里很可能一目了然。
觉得这事很好判断的,还有当事人应女士,她表示,事发现场有一个监控探头,希望警方公布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警方通报刚开头就是,那一条警犬是散放在派出所门口的。我非常希望,警方可以把当时他们所认为我们偷狗的监控完整视频进行曝光。”
只是作为“中央商务区守护神”(金华公安网宣传稿语)的民警同志好像不这么想。在时间紧、任务重,每天工作“焦头烂额”(来源同上)的情况下,多湖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可能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有什么误解,他们似乎对于多方查找监控以还原事实真相没有丝毫兴趣,一心一意地坚持讯问——因各执一词,朱先生夫妇先后被民警讯问了8次。对口供证据的极端执著,很可能是源自他们内心那份对传统侦查技艺的传承与坚守,这着实让人感动,让人不禁泪牛满面。
03
只是都立了刑事案件了,即便有了朱先生夫妇的有罪供述,要依法追究其刑责,更有说服力证据的恐怕还是源自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在“天网”恢恢的时代,又是派出所的卧榻之侧,要说附近地区所有的监控录像都无法反映出事情原委,恐怕就会惹人生疑,甚至有些阴谋论的气味了。
说是阴谋论,并不是没有影子。根据媒体报道,多湖派出所这只名叫“老三”的警犬已不是第一次被盗。5月31日,即应女士夫妇“盗狗”不到一个月前,同一条警犬就被一对在金华做木工的父子偷走,目前两人均已被处以刑责。
照常理推断,首先一条身娇肉贵(警方鉴定价值为15000元)的警犬,却被派出所大大咧咧地散养,不给洗澡也还罢了,怎么会饿到皮包骨,整天翻垃圾堆呢?你会把自家刚买的80英寸大彩电,随意摆在小区花园里吗?
其次,这么名贵的狗狗被偷了第一次,小偷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花费了这么多宝贵的司法资源,狗主人自然应该长点心,一面追究看护者责任,一面亡羊补牢才对啊,怎么能不到一个月,就在同一块石头上,绊倒两次呢?
最后,之前我们已经提到,是不是盗窃罪,首先得看受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情况,虽然我们不好恶意揣测,公安机关有没有“钓鱼执法”的嫌疑,但说句难听的话,自家的狗管成啥样,自己心里没点数吗?

应女士办完取保候审手续出警局后,发现该警犬仍在翻垃圾(图片来自“中国之声”报道)
况且,法谚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自家的狗丢了,自己跑来抓人、审讯。这瓜田李下的,侦查机关如何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公正地对待呢?这实在有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侦查机关应自行回避的相关规定,很大概率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事情还有吊诡之处,朱先生夫妇被取保候审,手里却只有两张《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没有收到过警方出具的任何正式法律文书。

图片来自“中国之声”报道
这就蹊跷了,根据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可是据报道,朱先生夫妇并没有拿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犯罪嫌疑人留存联。我们再看看“执法暂扣款票据”中的内容,没有经办人、收款人、交款人的签名,我们也无从判断,朱先生夫妇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已按规定存入了公安机关在银行设立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而且,这个“保证金(执法)”的名目,实在是不大规范。
结语
虽然对于本案,我们目前能接触到的,只有朱先生和应女士的一面之词,以及金华警方语焉不详的“警情通报”,在证据与真相未大白于天下前,我们固然不能妄加定论,但是,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中的失范以及公权力疑似“越位”的问题却已浮出了端倪。这让我们不得不怀疑,办案部门是否严格遵循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否摆正了自己的位置,是否把本应严肃审慎的刑事执法视作了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呢?
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曾严肃又不失风趣地强调:“有权不可任性”,这是总理对公权力执掌者们的告诫和期盼。《笑林广记》里曾记载过一则轶事,一官员断事不明,怠政酷民,百姓怨恨,便作诗讥讽他:“黑漆皮灯笼,半天萤火虫,粉墙画白虎,黄纸写乌龙,茄子敲泥磬,冬瓜撞木钟,唯知钱与酒,不管正和公。”我们的执法若不依程序、不秉公心,就容易宽严皆误,甚至沦为笑柄。韩非子有言:“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执法者,应慎之。
参考文献
1.宣传处,多湖派出所:中央商务区的守护神,金华公安在线,2013-11-21;
2.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3.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警方通报“夫妻救助警犬被追责” 当事人回应:望视频还清白,央广网,2018-10-28 。
最近,浙江金华的朱先生夫妇很郁闷,据说,他们“救助”了一条警犬,但不仅没能因为“好人好事”感动金华,反而遭遇了该市金东分局多湖派出所的刑事立案,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当事人朱先生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那天晚上,我和老婆吃完饭去公园散步,8点多路过多湖派出所门前的一条路,那里有一排垃圾桶,我老婆看到一只狗,在那边吃垃圾,当时是夏天,担心这狗会被渴死,很晚了,也没有看到有被栓绳子,我离它十几米远的时候,对它招了下手,它就自己扑过来了,摸了摸它,这条狗很脏很瘦很臭。”
当事人应女士在接受采访时则称,他们捡这条狗的地点是在派出所隔壁的质量监督管理局外面的垃圾堆里,捡狗的过程全程没有强制拽狗的举动,带回家后,认真查看狗脖子上的项圈,也没有找到任何原主人的信息。应女士说自己之前经常救助小动物。因为有过捡到狗报案未被受理的经历,这次捡到狗也没当回事儿,没有报案。没想到几天后,就被警察找上了门。
02
在我看来,这事很好判断。正如台湾刑法学家林山田先生指出的:“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最简单有效的手段达到所想要的结果,就不需要刑罚。”刑法有其谦抑性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疑罪从无、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警察不可以炮击雀。”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动用刑事执法权,更不能有重刑主义和“有罪推定”的倾向。
警犬虽有个警字,但依然属于公私财物的范畴,不能自己控制自己。若是朱先生夫妇将派出所占有和控制的财物,以窃取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就是盗窃罪;如果朱先生夫妇将脱离了派出所控制范围的遗忘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警察都找上门了还要作死,拒不交出的,那就是只有“告诉才处理”的侵占罪。以上两条都挨不上的,顶多就是个民事纠纷。正所谓有图有真相,嫌疑人在哪碰到的警犬,是偷是捡,是否需要刑事立案等问题,在监控视频里很可能一目了然。
觉得这事很好判断的,还有当事人应女士,她表示,事发现场有一个监控探头,希望警方公布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警方通报刚开头就是,那一条警犬是散放在派出所门口的。我非常希望,警方可以把当时他们所认为我们偷狗的监控完整视频进行曝光。”
只是作为“中央商务区守护神”(金华公安网宣传稿语)的民警同志好像不这么想。在时间紧、任务重,每天工作“焦头烂额”(来源同上)的情况下,多湖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可能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有什么误解,他们似乎对于多方查找监控以还原事实真相没有丝毫兴趣,一心一意地坚持讯问——因各执一词,朱先生夫妇先后被民警讯问了8次。对口供证据的极端执著,很可能是源自他们内心那份对传统侦查技艺的传承与坚守,这着实让人感动,让人不禁泪牛满面。
03
只是都立了刑事案件了,即便有了朱先生夫妇的有罪供述,要依法追究其刑责,更有说服力证据的恐怕还是源自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在“天网”恢恢的时代,又是派出所的卧榻之侧,要说附近地区所有的监控录像都无法反映出事情原委,恐怕就会惹人生疑,甚至有些阴谋论的气味了。
说是阴谋论,并不是没有影子。根据媒体报道,多湖派出所这只名叫“老三”的警犬已不是第一次被盗。5月31日,即应女士夫妇“盗狗”不到一个月前,同一条警犬就被一对在金华做木工的父子偷走,目前两人均已被处以刑责。
照常理推断,首先一条身娇肉贵(警方鉴定价值为15000元)的警犬,却被派出所大大咧咧地散养,不给洗澡也还罢了,怎么会饿到皮包骨,整天翻垃圾堆呢?你会把自家刚买的80英寸大彩电,随意摆在小区花园里吗?
其次,这么名贵的狗狗被偷了第一次,小偷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花费了这么多宝贵的司法资源,狗主人自然应该长点心,一面追究看护者责任,一面亡羊补牢才对啊,怎么能不到一个月,就在同一块石头上,绊倒两次呢?
最后,之前我们已经提到,是不是盗窃罪,首先得看受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情况,虽然我们不好恶意揣测,公安机关有没有“钓鱼执法”的嫌疑,但说句难听的话,自家的狗管成啥样,自己心里没点数吗?

应女士办完取保候审手续出警局后,发现该警犬仍在翻垃圾(图片来自“中国之声”报道)
况且,法谚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自家的狗丢了,自己跑来抓人、审讯。这瓜田李下的,侦查机关如何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公正地对待呢?这实在有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侦查机关应自行回避的相关规定,很大概率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事情还有吊诡之处,朱先生夫妇被取保候审,手里却只有两张《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没有收到过警方出具的任何正式法律文书。

图片来自“中国之声”报道
这就蹊跷了,根据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可是据报道,朱先生夫妇并没有拿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犯罪嫌疑人留存联。我们再看看“执法暂扣款票据”中的内容,没有经办人、收款人、交款人的签名,我们也无从判断,朱先生夫妇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已按规定存入了公安机关在银行设立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而且,这个“保证金(执法)”的名目,实在是不大规范。
结语
虽然对于本案,我们目前能接触到的,只有朱先生和应女士的一面之词,以及金华警方语焉不详的“警情通报”,在证据与真相未大白于天下前,我们固然不能妄加定论,但是,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中的失范以及公权力疑似“越位”的问题却已浮出了端倪。这让我们不得不怀疑,办案部门是否严格遵循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否摆正了自己的位置,是否把本应严肃审慎的刑事执法视作了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呢?
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曾严肃又不失风趣地强调:“有权不可任性”,这是总理对公权力执掌者们的告诫和期盼。《笑林广记》里曾记载过一则轶事,一官员断事不明,怠政酷民,百姓怨恨,便作诗讥讽他:“黑漆皮灯笼,半天萤火虫,粉墙画白虎,黄纸写乌龙,茄子敲泥磬,冬瓜撞木钟,唯知钱与酒,不管正和公。”我们的执法若不依程序、不秉公心,就容易宽严皆误,甚至沦为笑柄。韩非子有言:“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执法者,应慎之。
参考文献
1.宣传处,多湖派出所:中央商务区的守护神,金华公安在线,2013-11-21;
2.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3.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警方通报“夫妻救助警犬被追责” 当事人回应:望视频还清白,央广网,2018-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