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得利公司与设计院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院为得利公司设计厂房,约定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为:“本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10日内,得利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设计费。如得利公司迟延付款,设计院有权按欠款数额的5%的比例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设计院按约完成了设计任务。2014年5月该厂房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但得利公司一直未如约给付设计费。经设计院不断催要,直至2015年1月15日得利公司才将设计费全部给付完毕。设计院于2017年8月以得利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得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5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驳回设计院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015年1月15日得利公司迟延支付设计费,其并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此时设计院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此日起至申请仲裁之日已超过2年,时效期间已届满,设计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故得利公司提出设计院的仲裁请求超过时效期间的抗辩事由成立,仲裁庭依法驳回设计院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3年。在2017年10月1日后,权利人享有的请求保护权利的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时效自动延长至3年;在2017年10月1日前,权利人享有的请求保护权利的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则其时效期已消灭,故不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不再享有胜诉权。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仲2017年度十大案例之二——时效期间很重要 主张权利要及时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得利公司与设计院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院为得利公司设计厂房,约定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为:“本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10日内,得利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