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实背景
2023年7月,A公司所雇请员工甲在案涉工程高空作业时,在攀爬楼梯时从四楼18米高处坠落,后第一时间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A公司与员工甲家属达成赔偿后,A公司持《保险合同》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员工甲不具有高空作业证,工作时未正确穿戴安全装备,A公司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员工进行安装作业,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在事故发生后,乙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展开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拒赔原因及时告知A公司,并无过错,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委托郧和律师代理本案,王磊律师担任二审程序诉讼代理人。
二、案件焦点及研判
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败诉,上诉改判具有极大难度,王磊律师首先总结预判了二审程序的争议焦点:
1.甲从高空坠落身亡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2.乙保险公司应否就甲从高处坠落的事故进行赔付。
王磊律师认为,应当从案件的事实和细节出发,找寻到二审对A公司有利的证据,才有可能反败为胜,因此,王磊律师建议二审应聚焦现场,找到关键影响证据,理清事故发生原因。
三、案件证据及突破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称员工甲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且事故发生时其穿戴安全带,未正确连接安全绳,没有起到有效防护,员工甲和A公司对此具有过错,甲坠亡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对此,承办律师来到事故现场,结合员工甲坠落的照片,走访了当天在工地干活的工友,认为甲当天应当是按规定系了安全带,且正确有效地连接了安全绳及固定装置,发生事故的真正原因,是甲作业踩空时,安全带与安全绳连接处发生断裂,导致其从高空坠落。
找到案件突破点以后,王磊律师与公司商议,向法院申请工友在二审开庭时出庭作证,证明事发时甲按规定穿戴安全设备,从而反驳保险公司《调查报告》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带的记载。
四、案件二审审理
工友的出庭作证证明事发时,甲按规定穿着安全带在内的安全防护设备,且高空作业时正确连接了安全带、安全绳与固定装置,其证人证言对法院的内心确认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动摇了保险公司《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基础。
法院经审查认为,可推知员工甲所佩戴的安全绳已与固定点连接,系因重力导致安全绳断裂发生高坠。保险公司认为员工甲高坠时上身穿戴的安全带连接的安全绳未与固定点连接,其依据是工友证人在事发时对保险公司委托调查方的陈述,但该陈述与现场照片所反映的情况明显不符,且工友证人二审中也出庭作证否认其对保险公司委托调查方的陈述的客观性,因此本院对保险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
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法律争议问题,员工甲确实没有高空作业资格,A公司明知而仍然聘用甲从事高空作业,A公司具有过错,保险公司提出,这依然是保险合同免赔的事由。
王磊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案中,员工甲在事故发生时穿戴安全带、安全帽并使用安全绳,已按高空作业的安全规程操作,因安全绳断裂导致高坠属难以预判的意外情形,员工甲是否持有高空作业证与其高坠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
另,案涉保险合同关于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特别约定条款中,也未明确指明未取得高空作业证属于免赔情形。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有效的原因为安全绳意外断裂,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五、二审胜诉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乙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险金60万元。一审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负担。
六、客户评价
我们公司花钱购买了保险,却无法得到正常理赔,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打官司,半年下来,一审却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上下都觉得心里冤得慌。
郧和王磊律师顶着巨大压力,思路清晰,应对有方,实地前往事发现场多次,明查秋毫发现了关键细节,二审制定以证人出庭为中心的上诉策略措施得当,庭审中紧紧抓住了保险公司《调查报告》中与事实不符之处,辩论有理有据有气势,最终说服了法官,成功将败诉案件反转,赢得了二审胜诉,为公司挽回了6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王磊律师的代理工作,以及法院细致的审理,让我们感受到了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
明查秋毫寻细节二审胜诉改判获赔60万
作者: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事实背景 2023年7月,A公司所雇请员工甲在案涉工程高空作业时,在攀爬楼梯时从四楼18米高处坠落,后第一时间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