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同时,还发布了五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第四例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99号】
朱朝春虐待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女,殁年31岁)结婚。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经鉴定,刘祎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朝春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也经常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本案被告人朱朝春虽与被害人刘祎离婚,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虐待行为,致使刘祎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予以重判。
法纳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结语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对被侵害的人来说,懂得保护自己才是生存之道。同时,心理学上有“储爱槽”理论,大意是说,孩子心里有一个“储爱槽”,如果在父母的教育下得到的是满满的爱,孩子就能健康积极地生活,有传递爱的能力;如果父母只是消耗孩子的情感,让他们的“储爱槽”空空如也,孩子将会陷入感情困境,在一个正常运作的家庭里,爱是代代流传下来的。
最后,借用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的一句话:家庭精神是一种拘泥小事的琐碎精神,往往很普通的家庭道德就是最为普遍的、最好说是唯一的美德。
在此,法纳君祝愿每个家庭幸福美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法典型判例:虐待同居前配偶仍构成家暴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导读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同时,还发布了五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