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据新规5.1实施,亮点多多值得关注

来源: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新)》)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其内容变化之大可谓脱胎换骨,均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新)》)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其内容变化之大可谓脱胎换骨,均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民事证据规定(新)》的实施,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春雷说法》将分享解读《民事证据规定(新)》的八大亮点。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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