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郑少泽律师接受厦门晚报的采访,对下列二则热点事件进行法律评析。
行人过汽车道闸受伤,谁之责?
一个月前,80多岁的杨老先生与老伴谢女士去故宫裕 景小区停车场内的超市, 他们跟着一辆汽车走在升起的停车场自动道闸下方,不料道闸突然 降下,谢女士老伴躲闪不及跌倒在地,就医后被判定骨盆碎裂,至今已花了十多万元医药费。 这事到底该谁负责,目前双方还争执不下。
律师说法:
过错比例,按双方的行为及表现进行分配。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认为,作为道闸的管理人依法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律师说,道闸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管理人是否在道闸边上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语、是否注意老人经过时可以及时停止道闸下降等因素,这些都关系着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老人作为路人应当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的过错比例应当依据现场双方的行为及表现进行分配。
倒卖奇特金龟子,那是违法的
昨日,厦门晚报报道市民苏先生在老家捡到一只甲虫,对比网络照片后,他惊呆了:这只甲虫叫“阳彩臂金龟”,网传能卖到20万元。苏先生开心之余有些纳闷:“这只甲虫真值那么多钱?这虫能卖吗?”
随后记者也了解到阳彩臂金龟并非天价,且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未经批准倒卖,是会触犯刑律的。
律师说法:
未经批准通过此甲虫获利,就会触犯刑律。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说,阳彩臂金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苏先生想通过这只甲虫获利,那就犯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倒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郑律师说,不过,苏先生是偶然拾到此甲虫,所以,只要他不将此甲虫倒卖获利,就不触及刑律。
郑少泽律师接受厦门晚报采访,对厦门市民生活热点进行法律评析
作者:郑少泽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郑少泽律师接受厦门晚报的采访,对下列二则热点事件进行法律评析。 行人过汽车道闸受伤,谁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