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请托事项未成产生的“损失费”,法院这样认定!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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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367 ■寿光法院:违规请托事项未成产生的“损失费”,法院这样认定!

鲁法案例【2023】367
■寿光法院:违规请托事项未成产生的“损失费”,法院这样认定!
2021年8月,某教育培训公司联系到刘某,委托其利用“关系”为数名学生办理高中借读和学籍转学手续,共支付办理费用10万元。后委托事项因违反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未能办成,刘某将10万元予以返还,但双方因其他损失产生纠纷,某教育培训公司向刘某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违约”损失57150元。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接受某教育培训公司的委托,利用“关系”为数名学生办理高中借读和学籍转学手续,违反了中小学学生“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规定,双方意图通过“找关系、托人情”办理高中入学资格的请托行为,损害了其他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某教育培训公司主张的“损失费”,因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产生的权益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裁定:驳回某教育培训公司的起诉。某教育培训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潍坊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鲁法经验
■临沭法院:烈日酷暑赴田间,实地勘验释前嫌
2017年,吴某与某公司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将该公司承包的4.39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包给吴某。签订合同后,因该地块位于公司西北角,位置偏僻,三面围墙,没有通行的道路,吴某一直未实际耕种。2020年6月,为方便耕种,吴某私自拆毁某公司围墙数米,该公司发现后报警。经公安多次组织调解仍未解决吴某通行问题。今年5月,吴某将该公司诉至临沭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7.2万元。
承办法官因案制宜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针对赔偿金额这一争议焦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原被告达成一个折中方案,增加原告承包地的面积,把原本呈梯形的承包地调整成有利于耕种的长方形,并在北侧院墙为原告开一门进出,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单县法院:“别让老人家来回跑了,我们去家里办案!”
近日,单县法院执行局办理了一起执行案款101690.46元的案件。一对84岁的老夫妻把小儿子告上了法庭,老夫妻的二儿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罹难,留下了还未成年的女儿和白发苍苍的父母,老夫妻成为了小孙女的监护人。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赔偿了200000元,由小儿子暂为保管并帮忙处理二儿子的后事。然而,在后事处理完后,小儿子拒绝归还剩余赔偿款,老夫妻无奈一纸诉状把小儿子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二儿子将剩余的101690.46元归还给老夫妻和小孙女,但没有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工作专班一边调解一边耐心查控,最终锁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被执行人是瘫痪在床的老人,无法到法院领取款项,执行局工作人员共同商讨后为该案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让干警带着设备和材料去老人家里办理案款领取手续。
■滨州中院:七彩盐田中的,北海法庭
设立在北海这片盐田里的无棣县鲁北开发区(北海)人民法庭,以生态之治提亮碧绿底色,以规则之治赋能基层治理,用心用情走出了一条新时代基层人民法庭的“善治”之路。
无棣法院将环资审判庭设在北海法庭,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判。法官们定期到辖区企业以及农户家中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并经常性开展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巡回审判,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法律后果可感可触。
“处在这片盐田,北海法庭就要解决好盐的问题、海的问题,就要解决好辖区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无棣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娟说,“我们将践行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让北海法庭释放更多的司法热量,在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368
■菏泽中院: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有错需担责
2022年9月27日21时35分许,张明(化名)驾驶鲁RXXXXR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巨野县招商街某小区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邢军(化名)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邢军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明弃车逃逸。鲁RXXXXR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付涛(化名),并投保了交强险。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弃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邢军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鉴定,邢军构成三处十级伤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邢军198 000元。
巨野法院审理认为,张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RXXXXR号小型轿车与邢军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邢军受伤,事实清楚。邢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4 222.76元,均已超出交强险限额,交强险外损失176 222.76元,由其自行承担35 244.55元,其余损失140 978.21元,车辆登记所有人付涛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张明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付涛赔偿邢军35 000元,由张明赔偿邢军105 978.21元。
鲁法案例【2023】369
■威海法院:快递没有保价,发生损毁仍需赔偿?
2021年8月12日,老张通过某快递分公司向济南邮寄销售膏药3箱共计720盒,支付快递费75元。快递到货后买方发现其中2箱货物被水浸泡,故拒绝签收该两箱货物并予以退回,该两箱货物现存放在某快递分公司处。
老张提供的快递单电子版中显示的保价金额注明为0元,但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间存在不保价免责或限责的约定,即使存在相应约定,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公司员工在取件时尽到过保价条款提示或者说明的告知义务,故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分公司所做赔偿限额应以运费3倍为限的辩称,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涉案产品系膏药类产品,且原告系以邮寄方式销售涉案膏药而非自行使用,外包装进水变形的部分货物已无法销售,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市场价格赔偿该部分货物损失并退还两箱货物对应的运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货物损失数量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的数量计算。
某快递分公司系某快递公司的分公司,庭审中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分公司二被告以被告某快递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同意由被告某快递公司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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