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男女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款项,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互相给对方给付财物、小额的消费、日常正常的开销、特殊节日的红包等支出合情合理,视为一般性的赠与。分手后,任何一方不应主张返还。但恋爱失败分手后,一方及其近亲属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赠与的彩礼、大额的转账(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款项)、购买的房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实践中,不少人分手后主张恋爱期间向另一方转账的款项为借款,而并非赠与。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借款、履约等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签署借据等书面的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非赠与,并且在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表明借款的意思,注意保留相关经济往来的证据。
01、附经典案例
2015年,王某认识了徐某,其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徐某静表示其要购买房屋。王某通过刷卡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房屋定金2万元。双方于2016年2月1日分手,双方已不存在恋爱关系。王某遂找徐某退还其支付的房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原告出资为被告购买房屋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原告、被告恋爱失败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综上所述,王某主张徐某返还房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防假借恋爱之名实施的诈骗
在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抓住受害人急于恋爱,急于成家的想法,以恋爱之名,对受伤人实施诈骗的案例屡见不鲜。诈骗分子通常利于受害人基于恋爱关系对其产生的信任以及关心的心理,虚构个人形象,甚至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用特有的话术,设计“温柔的陷阱”,虚构借款事由向受害人借款,或者吸引受害人进行理财投资,以此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因此,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交友,都须谨慎。在恋爱期间,遇到对方向你借款的时候,需要提高自身的警惕。一方面需要核实对方提出的借款是否属实,另一方面需要对借款的金额、归还时间、利息等进行书面的约定。避免“人财两空”
02、附经典案例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彭某某经朋友王某某介绍,故意隐瞒自己真实身份,使用网名“刘冰冰”与受害人柳某某在微信上相识,谎称和受害人处对象、结婚、生孩子等,在取得受害人柳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开服装店为由,编造办理会员卡、完成会员卡充值任务、补充货款等理由向柳某某借钱,通过微信和借用他人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受害人柳某某664773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其中购买奢侈品花费30余万元,直播打赏平台充值20余万元,生活开销10余万元。
彭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恋爱期间的个人财产保护
作者:谭玉芳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一、恋爱期间,男女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款项,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互相给对方给付财物、小额的消费、日常正常的开销、特殊节日的红包等支出合情合理,视为一般性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