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聚会多,劝酒需谨慎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时值年终岁尾,各种聚会尾牙又多了起来,席间难免推杯换盏,在我们的传统“酒文化”中,劝酒可谓一个特殊环节,尤其对于东道主来说,往往将劝酒作为一种礼节,力求来客喝好喝高兴。

时值年终岁尾,各种聚会尾牙又多了起来,席间难免推杯换盏,在我们的传统“酒文化”中,劝酒可谓一个特殊环节,尤其对于东道主来说,往往将劝酒作为一种礼节,力求来客喝好喝高兴。但是,不恰当和过度的劝酒很可能在给饮酒人的健康安全带来危险的同时,也给劝酒人甚至酒席组织人带来相应法律责任。
多数情况下,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饮酒人应当对饮酒造成的自身人身损害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当劝酒者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况下,还向其强迫性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并因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以下几种常见的劝酒情形会导致相应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行为导致伤亡的要承担过错责任
所谓强迫性劝酒是指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行为,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视醉酒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可以减轻劝酒者的赔偿责任。
2、明知不宜饮酒仍再三劝酒诱发伤亡的要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劝酒者明知对方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者当时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然再三劝酒引发伤亡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劝酒者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劝饮者不了解,在合理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劝饮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在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无过错,而遭受损害一方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此时劝饮者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3、酒后不尽照顾义务,明知有危险而放任需要担责
这类情况也是较常见的,对于那些醉酒并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其因为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同饮者就负有劝阻、照顾和救助义务,如果明知放任其不管会产生危险而任由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此,小酒怡情、豪饮伤身,更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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