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与其无关怎么办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今天我又来和大家分享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了。最近信息公开工作越来越顺手,同时接待好几拨申请人完全不在话下!本着“政府信息能公开则公开”的理念,对与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我是竭力查找并公开。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今天我又来和大家分享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了。最近信息公开工作越来越顺手,同时接待好几拨申请人完全不在话下!本着“政府信息能公开则公开”的理念,对与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我是竭力查找并公开。但是,对与申请人无关的信息,我会严格把关,要求申请人说明与所需信息有何关联。万万没想到,我竟然因为自己的“严格”经历了又一次惨痛的败诉…
事情是这样的:
隔壁小王申请公开某公司的域名预留备案信息。看到这个申请内容,小嘉我眉头一皱,觉得小王的申请太古怪,别人家的域名预留备案信息和小王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有什么关系呢?!于是我联系了小王,要求小王说明该公司的域名预留备案信息和他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有啥关联性。小王淡淡地回了一句,“我是为了注册域名,所以想了解这家公司的域名预留备案信息。”这,这,这是什么理由?!随便说一个理由我凭什么相信!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才行!小王拒绝提交证据。嗯哼,那没办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说了,申请人只能申请公开与自己生产、生活、科研相关的信息,小王不提交证据,小嘉我只能抱歉不能公开了!
然而,事实证明我过分“严格”了。
原来法院认为
小王申请公开某公司关于域名的预留备案信息,已向行政机关说明了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注册域名。了解域名的预留备案信息与注册域名之间具有关联,因此,小王对此申请事项作出的说明尚属合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不充分!
各机关的同僚们,该严格的时候要严格,不该“严格”的时候可千万别“严格”!公民是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但申请人与所需信息是否有关,只负有说明义务,并没有举证义务!
所以,各位记住啦,当你认为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与其没有关联性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关联作出说明。关联具有合理性的,应当公开信息,而非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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