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表达机构,在法人组织机构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享有极大的“权力”。
但是,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与权力相伴的往往是责任。我国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应负的众多法律责任。因此,很多真正的幕后实际控制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往往自己不直接做法定代表人,而是找一个相对可靠的亲戚或者员工来挂名。许多人认为,只挂个名,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无需承担什么责任,很多时候还能得到一定的利益,何乐而不为?所以二者各取所需,一拍即合,于是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其实,很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以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主动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前提,不作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接下来,高庭律师对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作以下不完全梳理:
一、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院认为,一般是指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且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来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因此,许多挂名者会错误的认为,只要我不实际行使管理职权,即使单位犯罪,我也可以置身事外。
但需注意的是,一来,许多单位(特别是采取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并非十分健全,不可能做到分工明确。在无明确分工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代表,责任首当其冲。二来,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的某些行为负有法定责任,不论单位内部怎么分工,法定代表人都难逃其咎。
比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旦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管挂名与否,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都是失职,极有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罪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因此,许多挂名者同样会错误的认为,只要自己不实际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就不会因存在过错而被追究民事责任。其实不然,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表达机构,只要公司或股东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到牵连。比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某些法律文书上随意签字为其提供便利,一旦被认定为协助抽逃出资,法定代表人就会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又如,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特定期间实施了不合理处分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没收收入、罚款、拘留、禁业等各种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有权对法定代表人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将被予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限制消费、出境等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问题》第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被列为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及出境措施。
五、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难
当挂名者知道上述法律风险或者已面临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时,可能会想到马上要求公司股东去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及股东往往不予配合,此时就会出现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该类历经了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三个阶段,目前虽然此类案件的立案难、胜诉难问题有所缓解,但执行难问题仍然十分严峻。因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信息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公司登记部门看来,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是对公司存续与否产生影响的必然要素,一旦法定代表人缺失将直接影响到公司存在的合法性。
因此,在无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时,即使法院判决涤除,公司登记部门仍拒绝按照判决进行涤除变更。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2022)最高法民再94号】以及北京市石景山区审理的杨春会与北京汇铖大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2022)京 0107 民初10645号】,虽法院均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请,但经“企查查”查询,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韦统兵,北京汇铖大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杨春会。
又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谢文双与铂季(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强制执行案【(2020)沪 0120 执 1778 号】记载,本院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书面回复:目前登记系统无法在新法定代表人未确定的情况下涤除现任法定代表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足见,挂名法定代表人一旦挂名登记,欲实现涤除登记,十分困难。
综上,高庭律师提醒:
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巨大,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忌贪小便宜,因小失大。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作者:蔡利君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意思表达机构,在法人组织机构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享有极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