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立法层面对信息基础设施予以规制。以往各省级立法还集中于公共数据领域,而这一次,贵州省率先一步,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大数据方面法律规制,开始探索更为基础也更为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
笔者通读完《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以下简称《贵基》),在为贵州省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赞美之余,结合实践中常见的要素,有如下几个小问题,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
一、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之缩小化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关基》)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故而,可以理解《关基》可以作为上位法。
而在《关基》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对比《贵基》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空间信息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虽然《贵基》中未强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概念,而统一称为信息基础设施,二者后半段描述有巨大差异。《关基》中明确了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均属于关基信息基础设施,可以理解为包含了硬件和软件。而在《贵基》中,以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代替,此配套设施的理解在结合上下文,均指向硬件层面,对于软件层面的信息系统等均未提及。而对于配套的理解,在实践层面,一整套信息基础设施基于底层软件系统之上,是可以由不同应用软件系统予以配饰,且软件应用系统未必是一开始就与硬件系统结合,是在后续不断运营过程中有迭代更新。
故而,笔者以为,《贵基》在立法层面将信息基础设施做了缩小化。
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之参与层面
《贵基》第十五条最后一段:前款规定的设施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众所周知,基础设施一直有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大的基因,而信息基础设施更不例外。可以说,信息基础设施所需要的投入资金相比于传统的基础设施需要资金只多不少。面对可以说天文数字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应的财政预算、审批、结算等需要慎之又慎。而《贵基》中仅有一句纳入相应项目建设概算。
在实践中,信息基础上需要政府部门多部门协调,其中财税部门和地方人大对于项目预算结算审批等是重点环节,在《贵基》中,能看到对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讯主管部门等项目建设方的明确要求,但缺少了对资金调拨和资金监管部门的要求。
其次,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离不开社会各界力量,尤其是参与建设的施工方。此施工方包括硬件提供商、软件提供商、运营维护商、总包承包方乃至后续的监理方、审计方、评估方(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测聘机构等)等等多方力量。
可以说,缺少了任何一环力量,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都无法实现既定目标。而各方参与的途径,即如何参与具体的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各环节,应当作为重点章节呈现。不论是招投标抑或其他途径。即便考虑到信息基础设施种类庞杂,作为省级人大的条例,其也应当有相应的总纲性质的指导意见,否则作为省级层面的立法文件,缺少具体的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的确有限。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条例》的两处观察
作者:李晋沅来源:垦丁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