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阳光公司是面粉厂家属小区的开发主体,阳光公司与老牛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老牛承建2号、3号、4号家属楼,合同签订后7日内,老牛向阳光公司支付保证金300万元。之后,老牛因资金短缺,便找到小牛协商合伙,并通过小牛妻弟的火星公司向阳光公司转账300万元,阳光公司同时向火星公司出具了“收到火星公司工程保证金300万元”的收据。接着,因老牛小牛二人没有资质,于是挂靠月亮公司,以其名义参加招投标并顺利中标,阳光公司与月亮公司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阳光公司遂于老牛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合同并结算,由阳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退换保证金以及后期利益补偿等,阳光公司也依约实际支付了所有结算款项,老牛也出具收据证明“已收到全部结算款,就此工程再无任何纠纷。”随后,火星公司将阳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300万元以及利息。
审理情况
火星公司起诉称:“火星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与阳光公司进行过充分协商,并交纳300万元保证金,后承揽未果,阳光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双方约定将保证金变为借款,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现其要求阳光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火星公司提交了收据作为证据。
阳光公司辩称:“从未与火星公司就承揽工程进行过协商并接受保证金,阳光公司收到的保证金是老牛找到火星公司替其交纳的,阳光公司与火星公司之间更没有将保证金变为借款和有关支付利息的约定。同时老牛交纳的保证金已经全数退还给月亮公司,双方并无其他纠纷。”阳光公司提交了与老牛签订的《协议书》、《解除协议》、《转账证明》、《工程结算单》以及证人证言。
第三人老牛所述:“工程是他通过挂靠月亮公司承包的,阳光公司确实要求缴纳过保证金,但其因资金短缺并未实际交纳,《解除协议》所列明退还的保证金是工程款。”
第三人月亮公司所述:“工程款及《解除协议》所涉全部款项已经全数支付于老牛,老牛出具收条说明已全部收到。”同时提交了转账凭证和收条为证。
法院认定
火星公司诉称保证金系自己承揽工程所缴纳,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就双方合意将保证金变为借款提供证据;阳光公司所出具的《协议书》约定保证金交纳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吻合;老牛确认《解除协议》系自己亲笔所签,该协议内容包含:“工程款1589万元、保证金300万元以及后期利益补偿200万元”;老牛称《解除协议》中所列保证金是工程款,但三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载明工程款仅为1589元;月亮公司证明保证金同《解除协议》款项已全额支付给老牛;老牛出具收条表示“收到《解除协议》所涉全部款项,其与阳光公司和月亮公司再无任何纠纷”。以上证据链以及事实分析可以认定火星公司所支付的工程保证金系代老牛承揽工程所付,原告主张借款关系不成立,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该案所涉法律关系:首先,工程承揽法律关系。在本案中,阳光公司系面粉厂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发包方,也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第三人月亮公司系项目工程建设承包方,也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乙方,双方为建设工程承揽法律关系;其次,挂靠施工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老牛作为项目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系挂靠在月亮公司名下,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挂靠法律关系。
最后,个人合伙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个人合伙、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老牛前期进行项目承包洽商,随后由于缺少资金,便与其侄儿小牛结成合伙关系。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决定案件输赢的关键。本案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切入点不适当,忽视了保证金的基本法律作用及货币的非特定性和流通性。保证金的法律作用在于为防止单方违约,提前交纳款项以形成彼此间预先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保证金一旦缴纳于阳光公司,基于货币的流通性和非专属性,阳光公司即可以使用该资金。如合同履行顺利,该实际缴纳人即享有对阳光公司300万元的债权。因此,即便火星公司确系该笔款项的实际缴纳人,该笔款项的性质也仍然为保证金,阳光公司拒不退还,应当是不当得利之债,并非火星公司所称的借款。当然,火星公司为何要以借款起诉,想必是考虑四年后才主张,担心超过诉讼时效罢了。
诉称借贷无依据。首先,借贷无事实依据。通常而言,借款合同作为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表面真实的借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证明力就更高了;本案中火星公司没有提出证明阳光公司向其借款的书证或物证,其所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可证的事实作为依据。
其次,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要达成借贷合意,二是要有资金往来。本案中双方只有资金往来而没有借款合意,不能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资金往来有很多情形,比如买卖、合作、借贷、保证等等,借贷只是产生资金往来的一种形式而已,仅有资金往来就认定为借贷属于逻辑错误。其次,阳光公司出具收据注明收到款项的性质为“工程保证金”,表明双方对于此笔资金往来界定为“工程保证金”,而非借款。火星公司主张,300万元工程保证金实际已成为被告的借款是单方认识,而非合意。
律师建议
在实践操作中,如果是委托付款,应注意完善委托付款的书面手续。如果缺乏该手续,在工程结算时也应补充出具付款说明,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支付和退还手续上的瑕疵,而导致承担不必要之诉累。
保证金怎能变借款?(一起委托付款手续瑕疵引发的索要借款案)
作者:杜娟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阳光公司是面粉厂家属小区的开发主体,阳光公司与老牛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老牛承建2号、3号、4号家属楼,合同签订后7日内,老牛向阳光公司支付保证金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