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创业要注意遵守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创业主体井喷增长,有效的扩大就业、增加了居民收入,激发了社会活力,促使劳动力资源按照市场规律达到最佳配置。

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创业主体井喷增长,有效的扩大就业、增加了居民收入,激发了社会活力,促使劳动力资源按照市场规律达到最佳配置。但是人才在创业前,应当遵守一定的人才流动规则,如签订有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条款的,应当遵守约定规则。
【案例】劳动者韦某与沈某为某品牌西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技师。双方于2014年8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员工培训协议》。期间销售公司数次送韦某和沈某到上海和北京学习,由二级技师培养晋升为四级技师。某品牌西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韦某和沈某参加了社会保险,按规定晋升职务和按时发放工资。2016年7月韦某以家中有事假十天,期满后未归。2016年8月沈某以离职回老家为由辞职获准。2017年4月韦某和沈某在西宁市注册成立某汽车销售公司,韦某任执行董事,沈某任监事之职,并以在西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电话微信信息向客户发布信息,为新成立的公司招揽业务。2017年6月27日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韦某和沈某违反竞争限制、培训协议和培训服务期为由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韦某和沈某分别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1,438,621.61元和1,398,430.95元,要求新注册成立的汽车销售公司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某区劳动仲裁委经开庭二次审理,认为韦某和沈某违反竞业限制和培训服务期约定成立,遂裁决:韦某和沈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保密协议赔偿金和培训协议违约金,合计777,435.81元和合计761,490.05元;韦某和沈某注册成立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韦某和沈某、第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某品牌西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各方撤诉结案。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但是其中也有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232490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活动。如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还有具体执行方面的规定。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职工有意自己开办公司创业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一定要遵守签订的保密或服务期竞业限制条款,避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本案的用人单位方由于签订有较完整的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有效及时维护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但笔者接触到的大部分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后自己创业或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都难以维权,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时都不同程度的败诉。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在人才流动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要在事前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及违约后的法律赔偿责任的计算等;在职工辞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向职工强调或善意提醒必须遵守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对有违反约定的职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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