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将从2016年8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明确并区分了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APP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APP商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对APP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并明确了应用商店的备案义务。
APP提供者 — “六项义务”和信息保护
《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六项义务:
- 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 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 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 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并应当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APP商店服务提供者 — “四项责任”和备案义务
《规定》要求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四项管理责任: - 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 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 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规定》,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此外,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