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请托小孩入学,事情没办成,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花钱找人办理入学,花钱找人办理工作等情况。那么,当钱花出去,事又没办成,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呢? 下面来看笔者代理的两起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花钱找人办理入学,花钱找人办理工作等情况。那么,当钱花出去,事又没办成,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呢?
下面来看笔者代理的两起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花费9万元委托被告为其小孩从A小学转到B小学的事宜,即委托被告为原告小孩办理择校,后事情没办成,被告承诺全额退还,后被告仅退还8万元,剩余1万元未退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予以理会,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一万元。
法院认定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扰乱了正常招生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因合同无效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遂判决被告退还剩余1万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花费22万元委托被告为其小孩办理小升初学位,被告承诺如事情未办理成功则全额退还。后事情未办成,被告也未按照承诺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22万元。
法院认定
原告委托被告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告暗中操作,使得原告的女儿获得该校第一批招生资格并顺利通过招生,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事项扰乱可该校所在区域的教育管理秩序,侵犯了学校所在区域被其他学生的教育平等、公开及顺序优先的合法权益,原告因该委托事项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的诉讼,不予支持。
通过前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于基本同样的事实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但是针对请托行为,均是认定属于无效行为,只是最终在实体处理时部分法院依据合同无效应当互相返还的原则进行处理,而部分法院则认定该行为属于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该类型的案例,笔者较为赞同案例二的处理原则。此类花钱请托他人办事的行为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非法目的,此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社会秩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法给付,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花钱请托他人办理非法事项,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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