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自行车链条脱落,骑车人受伤致六级伤残……
2012年7月1日
杭州市西湖区
案情
2012年7月1日,潘某在杭州某公共自行车公司经营的租赁服务店租了一辆公共自行车,在骑行过程中因链条脱落,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对于自行车的安全使用事宜,自行车公司事前已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了告知,并安排专人对租赁车辆进行管理、维护,还为承租人投保了限额为1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2年12月24日,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自行车公司赔偿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论
杭州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自行车公司对公共自行车尽到了一定维护保养义务,但客观上仍产生了涉案自行车链条脱落导致潘某受伤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其对车辆的检修维护不力,故自行车公司对于潘晓华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自行车作为一种人力交通工具,具有速度相对较慢、易于操控等特点,正常情况下上述链条脱落并不会导致严重后果,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骑行过程中发生链条脱落等常见故障应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因潘晓华处理不当,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自行车公司已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及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自助公益性质,应由潘某自行承担其损害80%的费用,由自行车公司承担20%的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1万内承担保险责任。
宣判后,自行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自行车公司作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自行车质量性能的保障和骑车安全注意事项的告知两方面。就安全事项的告知,自行车公司事前在服务网点、公司网站以及公共媒体上公布了安全骑行要则,已尽到相应义务;对质量性能的保障,自行车的易损耗性特点决定其不但要自始为合格产品,还必须对其进行常态化的检修维护。本案中自行车公司虽然能证明投入的车辆均为合格产品,运营过程中也进行了检修维护,但骑行过程链条的脱落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还是存在对车辆管理、维护不力的问题,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故障,并成为本案事故的诱因,对此要承担相应责任。
潘某作为实际使用公共自行车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加之自行车作为简单的人力交通工具所具有的易操控性,使用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应担负起风险防范义务,基于自身的骑行技术和经验谨慎合理使用。根据生活经验常识,正常情况下自行车链条脱落并不会危及人身安全,一般骑车人均能轻松应对处理,本案事故之所以酿成严重后果,与使用人自身对自行车的使用不慎或故障处理不当有极大关联。
此外,公共自行车的租用费用低廉,作为一项公益性的民生项目,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实上自行车公司也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运作。案发地杭州的公共自行车租用费用为使用时间1小时内免费,1-2小时内2元,2-3小时内3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使用人在享受低廉的费用标准时,也不宜要求自行车公司承担苛刻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自助型、公益性交通服务提供者,自行车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应远低于一般交通服务提供者。若对自行车公司适用过严的赔偿责任,无疑背离了司法增进公共福祉、保护进步事物的宗旨。而适当降低自行车公司的责任标准,则既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一定救济,又可避免这种公益项目的运营危机,且使用人自身责任的加重也会促使其在使用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更加重视,从而将事故危险降至最低限度,而这显然也是公共自行车项目长远健康运营的必然要求。
公共自行车故障致人损伤,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王超来源:丰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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