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门推销老人砸六万“买黄金” 感觉被骗状告网上支付系统难获赔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老王遭遇上门推销“炒黄金”,他向公司汇款6万余元买入,结果数日后账户亏损,而公司代表处也人去楼空。无奈之下老王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第三方支付系统,要求返还全额钱款。

编者按
老王遭遇上门推销“炒黄金”,他向公司汇款6万余元买入,结果数日后账户亏损,而公司代表处也人去楼空。无奈之下老王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第三方支付系统,要求返还全额钱款。究竟第三方支付系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一位自称美国百汇公司工作人员的女子向老王推销炒卖黄金,年近七旬的老王被说动了心,他让女子代为操作买入黄金,通过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款6万余元。事后,老王以为自己被骗了,于是将迅付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支付的钱款。由于证据不足,老王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2013年7月,一名女子上门推销黄金,于是在老王家中,由女子代他操作,通过网上支付汇款6万余元人民币成功买入,然而事后老王认为自己被骗,遂将第三方迅付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听取了美国百汇上海代表处工作人员的介绍,将网上汇款操作全权交给了工作人员,并将相关密码告知。由于未注意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瞬间被划款6万多人民币。原审中,老王认为迅付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系统,未尽审查义务,盲目追求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故要求迅付公司退还该笔钱款。
然而一审发现,迅付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受和转付钱款均是基于交易双方的指令,老王作为钱款支付方,按常理必然会在网上操作时指定收款人,但老王既无法陈述当时操作付款手续时的具体详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迅付公司存在错误交易指令的情况,故老王要求迅付公司承担返还系争钱款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老王不服原判,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什么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请求权一方应举证证明一方受到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给付无合法依据。
问:作为交易方的支付系统,为何迅付信息公司不属于“不当得利”?
答:根据上诉人自述以及在案证据,取得钱款是由于老王轻信了交易方,而非支付系统,本案没有证据表明第三方支付系统与交易方共同谋取不当利益。老王无法提供证据表明支付系统存在任何错误指令,也无法陈述当时操作付款的具体详情,故要求支付系统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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