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梁某与王某系同事,梁某发现王某电脑上保存有关张某和其男朋友的私密照片和视频(王某电脑上的照片和视频系此前王某通过张某男朋友的U盘传输的),随即让王某将上述照片和视频发送到梁某的电脑,梁某再将其拷贝到自己手机。2022年3月梁某离职后,在微信联系张某,称自己手机保存张某的照片和视频,随后张某与梁某、王某二人因此事发生纠纷。2022年4月某日张某报警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得知,梁某与张某系前同事,梁某离职后经张某介绍进入张某男朋友公司工作,认识了王某,偶然发现张某与其男朋友的私密照片、视频,便恶向胆边生拷贝到自己手机中,再次从公司离职后持此照片、视频多次与张某联系。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向梁某和王某表示发生这种事是很倒霉的,自己与男朋友的私密照片、视频被保存在他人手机里,这段时间其精神也一度接近崩溃,这种心情他人是无法感同身受的。再者,请梁某和王某立刻删掉照片、视频,不要侵犯她的隐私,否则她一定会举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随后,调解员与梁某和王某进行单独沟通,指出了梁某和王某行为的错误,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梁某和王某记录和存储了张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张某的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属民事侵权行为。王某发现自己电脑保存张某与其男朋友的私密照片、视频,不该同意将该照片、视频发送到梁某电脑,其行为涉及泄露他人隐私;梁某亦不该要求王某发送照片、视频,更不该将照片、视频保存在自己手机内并以此为由干涉张某的私生活安宁。调解员劝导梁某和王某主动向张某进行赔礼道歉。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张某和梁某、王某最终达成协议:
1.张某和梁某、王某达成和解;
2.梁某、王某二人同意以书面形式进行保证,将手机、电脑关于张某的所有私密照片和视频删除,同时保证不在网络及其他社交平台上传有关于张某及其男友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若日后有证据显示上述照片和视频系通过乙方二人向外流传,张某将保留追究梁某、王某二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案例点评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王某、梁某出于个人利益,未经张某同意,留存张某与其男友私密照片、视频,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他人隐私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公民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请不要侵犯我的隐私”
作者:邓晓桃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梁某与王某系同事,梁某发现王某电脑上保存有关张某和其男朋友的私密照片和视频(王某电脑上的照片和视频系此前王某通过张某男朋友的U盘传输的),随即让王某将上述照片和视频发送到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