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人在中国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历史性的裁决,9名大法官以5比4的结果裁决同性婚姻合法。至此,美国成为全世界第21个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同性伴侣结婚的国家。

编者按
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历史性的裁决,9名大法官以5比4的结果裁决同性婚姻合法。至此,美国成为全世界第21个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同性伴侣结婚的国家。
众多同性恋人走上红毯正大光明地开始了他们的婚后生活,各种拥抱、接吻、秀恩爱,那画面太酸爽,又虐了一大批单身狗。各地的庆祝游行活动热闹非凡,各大品牌都把 logo 改成了象征 LGBT 的彩虹色。
盛况空前的场面相信大家都已经看过太多,反对与支持的专业法律分析也读了不少。那么,问题来了!在中国,和同性恋人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本所“直男”律师王文远私下饶有兴致地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在,我们来听听他怎么说吧。
今年2月,阿里巴巴安排了10对中国同性恋人前往美国加州洛杉矶结婚,并为这些同性恋人安排蜜月。请问怎么看待这10对中国同性恋人在美国结婚的法律效力?
这10对中国同性恋人在美国的结婚,目前来看,还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
首先,这一行为涉嫌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法律规避问题的系统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承认的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而对同性恋者,尽管学术界尊重其人格,但《婚姻法》仍然不予承认。
另外,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还可以参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国务院华侨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即“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所以,中国公民即便是赴国外结婚,若要得到中国的承认,还是要适用中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如结婚前不知道配偶是同性恋,婚后发现后,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婚,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而法律上所说的实质要件是指: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4、未达法定婚龄且在认定时也未达到的。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为当事人在结婚时受胁迫,从而欠缺结婚真实意思的婚姻。从《婚姻法》的这两个规定结合实际生活中同性恋一般是采取隐瞒的方式而与异性结婚的情况可以看出:同性恋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撤销或无效的要件,不能以对方是同性恋为由申请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
婚后发现配偶是同性恋,此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一次判离”吗?
中国现行《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但在具体事由中,并未规定有同性恋此种情况。但个人认为,因为配偶结婚时隐瞒同性恋身份,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该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若一方坚持要求离婚,且有确切证据证明配偶为同性恋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一次判离”。
此类案件中,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或者是以对方同性恋为由要求同性恋一方不分、少分财产吗?
中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过错情形,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情形,而隐瞒同性恋性取向的情形未在其中。同时,基于对同性恋者人格的尊重,也不宜认定同性恋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
因此,以配偶为同性恋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财产分配时,法院可能会对配偶一方予以适当补偿考虑。
长期固定的同性恋人之间如果发生了财产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以同性恋人合购房屋为例,因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此时应按“按份共用”的处理规则予以处理。
由于目前社会对于同性婚姻仍不能完全认同,我国也不允许同性结婚,所以很多同性恋人选择了“假结婚”逃避社会与家庭的压力,比如一对男同性恋人分别与一对女同性恋人结婚,请问,你怎么看待这种情况?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结合,“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在医学上,同性恋者的性别仍然是根据其生理因素决定而不是心理因素决定的,而一男一女的结合又符合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只要同性恋与其异性配偶间愿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就没有必要横加干涉。
在这样的“假结婚”婚姻中,能不能就不发生性关系进行约定?能不能约定不生子女?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 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突然死亡,财产可以遗留给其真正的同性伴侣吗?
首先要说明的是,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通常认为,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属于夫妻互负的忠实义务。因此,当事人当然可以就不发生关系进行约定,但是这样的约定主要是起到一个自我约束的作用,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在我国《刑法》上没有“婚内强奸”这一罪名,但刑法上的强奸罪亦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实践中,将丈夫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双方分居期间,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但在具体的个案中,人民法院还会根据具体强奸行为的严重性来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加以判断。
一方突然死亡时,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遗产的继承。
同性恋人可以收养子女吗?同性恋者呢?
目前看来,同性恋者和同性恋人不能在中国收养子女。其一,我国《婚姻法》只承认异性婚姻组成的家庭,不承认同性恋家庭的合法性;其二,从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来看,法律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虽然社会对同性恋的宽容度越来越高,我们也尊重同性恋者的人格和尊严,但在中国医学上,《中国精神病分类和诊断标准》规定同性恋属于性指向障碍,归于性心理障碍类的精神疾病。
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化可能吗?
随着社会进步,越来越多人认同同性恋者有相爱的权利、可以一起生活,如果有人愿意,当然也可以“夫妻”称呼他们,这都是他们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一旦涉及立法允许同性婚姻,则是要求一种法律允许的“民事结合”。徐国栋教授在《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提到了民事结合的概念。法国民法典第515-1 条将民事结合定义为:“PACS是两个异性或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缔结的合同。”徐国栋教授认为,同性结合是私人的、隐秘的事情,只要不以同性恋腐蚀未成年人、卖淫、乱伦,无必要干预。同性恋婚姻不会产生后代,有利于缓和人口危机。因为我国的离婚程序不复杂,无必要以民事结合把事实婚合法化,因此,《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仅把民事结合规定为同性婚。
《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诞生,民事结合概念的提出,无疑为立法机关提供了一个选择项,可以成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的参照物,为同性婚姻在中国的合法化提供了法理基础。当然,为同性婚姻立法,伦理、法律、宗教“一个都不能少”,我们理应捍卫同性相恋的自由,但一旦涉及立法,仍需理性先行。并且,同性恋话题进入中国社会视野并没有多长时间,现在需要让大家都了解同性恋,降低社会歧视的程度。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有关争论在美国持续数十年之久,如今反对者声音仍持续不断,由此可见,同性婚姻合法化注定要走一条曲折而漫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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