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家翁借房生龃龉 裁判官说理定纷争

来源:天水中院

文章摘要
春秋之时,秦、晋二国世代联姻,“秦晋之好”被传为千古美谈,世人常以秦晋之好、秦晋之缘形容姻亲相谐、在感情和义气上融合的融洽关系。

春秋之时,秦、晋二国世代联姻,“秦晋之好”被传为千古美谈,世人常以秦晋之好、秦晋之缘形容姻亲相谐、在感情和义气上融合的融洽关系。当下社会中,姻亲之间常因儿女婚姻或其他家庭事务而纠纷频起,钱钟书先生在《围城》中用诙谐、讽刺的笔墨借方鸿渐之手将男女亲家之间的关系描写得颇为生动。方鸿渐在与孙柔嘉婚后对于姻亲关系曾这样表述:“夫春秋之时,秦晋二国,世缔婚姻,而世寻干戈。亲家相恶,于今为烈,号曰秦晋,亦固其宜。”近期,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姻亲两家因借房而起的纠纷。
裁判要旨
法律关于房屋借用过程中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借用关系与租赁关系在法律要素上性质类似,其区别仅在于借用合同中的借用人无需支付使用借用物的对价,双方之间关于房屋借用期间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可参照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安某某系姻亲关系,2020年3月,安某某家的宅基地被水淹后无法居住,王某某让安某某将其在鸳鸯新农村的毛坯房装修后暂为居住。2021年6月安某某女儿和王某某儿子离婚,双方姻亲关系解除。王某某要求安某某搬离其在鸳鸯镇新农村的房子,安某某让王某某支付装修房屋的费用。双方对装修房子产生的费用有争议,安某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对于房屋装修附着物具体造价金额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各项装修造价共计91527元。
裁判结果
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安某某房屋装修费用6万元。
裁判思路

裁判理由
1、王某某与安某某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安某某家的宅基地因被水淹后无法居住,王某某将其在鸳鸯新农村的毛坯房让安某某装修后暂为居住。王某某系基于此前双方之间姻亲关系将其所有的房屋借给安某某居住,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借用房屋形成合意,双方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关系。王某某将房屋出借给安某某后,安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2021年6月安某某女儿与王某某儿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姻亲关系解除,因双方并未约定房屋借用期限,在双方姻亲关系解除后,王某某主张收回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与安某某就房屋借用期间安某某对房屋装饰装修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本案案由应定性为借用合同纠纷,原审将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2、出借方与借用方未就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费用负担形成合意,应审查借用关系解除的原因。
安某某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其中部分已经对房屋构成添附,如依据王某某要求令安某某将房屋恢复原本状态,不仅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效能,更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双方原为姻亲,在安某某家因宅基地因被水淹后无法居住的情况下,王某某将自有房屋借给安某某家居住,除了双方之间系姻亲关系外,也体现出亲友之间互助共济的良好风尚,亦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的价值导向。本案双方之间系借用合同关系,双方对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并未在事先形成合意,法律关于房屋借用过程中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亦无明确规定,但双方之间借用合同关系可类比租赁合同关系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其理由在于:借用合同和租赁合同均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转移借用物或租赁物的使用权的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借用合同中的借用人无需支付使用借用物的对价,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关于房屋借用期间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可参照租赁合同中关于该问题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案中,王某某同意由安某某在借用期间自行装修入住,因子女夫妻关系破裂而导致双方姻亲关系解除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在双方借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装饰装修物应参照上述第四项规则予以处理。
2021年12月21日,天水启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法院委托对房屋装修附着物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各项装修造价共计91527元,二审查明安某某已将房屋中部分物品搬离,搬离的物品价格共计9452元,剩余装饰装修物价值为82075元,鉴于安某某在2020年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距今时间较短,同时房屋装修好之后安某某亦享受房屋的居住权益,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王某某给付安某某房屋装饰装修费6万元。
案例评析
1、不当得利的要件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不当得利一般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者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存在差异。
(一)给付性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1.基于给付而取得利益;2.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失;3.损益具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应解释为没有法律规定或缺乏基础的法律关系,其具体形态包括:(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如不知所欠之债业已清偿仍未履行、作为给付的原因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2)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付,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如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该合同消灭,基于该合同所为的给付可构成不当得利;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撤销或不追认合同,基于该合同所为的给付,可构成不当得利;合同解除,基于该合同所为的给付,可构成不当得利;(3)给付目的不达,即拟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日后并未达成其目的,属于给付目的不达。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类型。其事由包括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为便于理解,试举5例分别对上述类型予以说明: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甲擅自在乙的屋顶设置广告牌时,因使用乙的屋顶而取得利益,使乙受到损失,至于乙有无使用计划或其屋顶是否受到毁坏,在所不问。2.基于受害人行为。如甲误以为乙的果树为自己的果树,为果树施肥。3.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如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时,误将抵押权的顺序颠倒,致使后顺序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优先取得清偿。4.基于自然事件。如甲放养的羊群进入乙承包的牧场,乙取得占有利益,甲可基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该羊群。5.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取得了钱款,该生效判决被其后的生效判决撤销时,则债权人依据该确定判决取得的该笔钱款丧失法律根据,债务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
九百八十五条“但书”中对于三种情形排除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主要针对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第1项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给付,如侄子女对叔伯父,以为有扶养义务而进行扶养,但实际上没有扶养义务,这种扶养行为虽然导致叔伯父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利,但是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这是为了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这种行为应加以鼓励。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调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法律规定符合一般道德观念。实践中应当依照社会观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给付的标的物价值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第2项排除事由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因为债务并非不存在,所以债权人受领给付,不能称之为缺乏法律上的原因。第3项排除事由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该条例外设置的理论根据在于禁反言原则,也就是说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再请求返还,则构成了前后矛盾,有违诚信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不当得利系基于请托人为谋取非法、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利益而给付受托人财物,实践中称为“不法给付”,如为小孩跨学区报学校,或以回扣方式回报采购方等,当请托事项未达成时,请托人以不当得利向受托人主张返还。此种情形下,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对于不法给付如何处理的问题暂无规定,但如赋予请托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取回不法给付的财物,则无异于以合法形式而支持请托人的非法利益,显然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违背。从维护正常社会运行秩序的角度而言,不应对请托人的返还请求以法律保护,虽然如此可能产生受托人恶意得利的情况,但这也是请托人所应预见到的预期成本,对于恶意得利人的规制,仍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2、法律规定的类推适用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荀子·王制》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在对特定的案件缺乏法律规定时,法官比照援引与该案件类似的法律规定,将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但与明文规定类似的情形。简言之,类推适用是指对于法律无直接规定之事项,而择其关于类似事项之规定,以为适用。类推适用虽然是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是从文本出发进行的法律解释,但是其已经超出了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属于漏洞填补的方法,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从方法论上说,类推适用是以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为基础。类比推理不同于演绎推理(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或归纳推理(通过对个别事物的总结而得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存在某些相同或类似的属性,而推导出他们的另一属性和相同或类似的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得出结论的过程,是一种“由此及彼”推导活动,如A具有a、b、c、d属性,A1也具有a、b、c属性,因此可以推出A1也具有d属性。
类比推理具有较强的逻辑性,但是,其结论并非一定能够推导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在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2)类推是将法律的已有规定适用于待决案件。类推是将与法定案件内涵特征相类似的系争案件归入该法定案件的法律规范框架之内。(3)待决案件的情形与法律的既有规定存在类似性,类推适用中,关键要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其间的类似性。
法官寄语
在婚姻家庭之中,究竟是“秦晋之好”或是“世寻干戈”,如同午后暴雨中的体验一样,有人埋怨暴雨带来的不便,而另有些人则呼吸着雨中的清新,体味着清爽的凉意,享受着暴雨带来的惬意、舒爽,此即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纵然风雨不止,树,依旧要苍翠流年,花,依旧要傲然卓立。生活中,多一分包容、少一分责怪,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岁月的曲风,一定会谱写一首人生曼妙的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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