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诉讼却拿不到赔偿?组合拳助力解决执行难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执行受到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关注,而执行难又是实务操作中普遍存的问题。笔者近期代理权利人处理的多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有幸以较为圆满的方式顺利拿到了赔偿。

执行受到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关注,而执行难又是实务操作中普遍存的问题。笔者近期代理权利人处理的多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有幸以较为圆满的方式顺利拿到了赔偿。笔者就如何通过案件策略制定来化解执行难题(仅限财产部分)提供如下思路,以期对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执行问题有所助益:根据笔者近年来代理诉讼案件的经验,执行是一个需要通盘考虑的问题,渗透到案件的每一个阶段。
1、诉前调查阶段:注重证据的全面搜集
每个案件在准备阶段就需要着手考虑将来的执行问题。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来说,权利人一方在起诉前,通常需要通过系统的调查取证来固定证据。在此阶段,建议权利人尽可能获取所有可能涉及到的信息,例如侵权人的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共同侵权;侵权人的经营场所、车辆、机器设备等是否自有;侵权人的对外投资情况;侵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等等。全面的证据搜集,尤其是财产线索的搜集,将会对案件具体诉讼策略的制定以及将来的保全、执行等程序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
2、起诉阶段:注重被告的选择及财产信息的进一步搜集
(1)被告的选择:考虑到将来的执行,在选择案件被告时,需要尽可能将所有有关联证据的主体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关于选择哪些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8条的规定:“公司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权利人请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明知他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是否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侵权产品货款,被诉侵权标识、技术方案等是否由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以及财产、员工、住所、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依法确定法律责任”。这个规定虽然没有体现在最后通过的版本中,但其指导思想还是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笔者在近年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都尽可能将侵权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等作为共同被告来起诉。
通过将关联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不仅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获得胜诉,还可以在财产保全时尽可能多的保全被告的财产。
当然,每个案件具体涉及到的主体是否可以列为共同被告,还需要根据案情来具体分析。
而且被告越多,案件的整体时间战线可能会越长(比如有些被告可能需要公告送达)。
但如果对执行有助益,而且权利人也没有异议的话,笔者认为多列几个共同被告还是利大于弊的。
(2)财产保全及财产信息的进一步搜集:
虽然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及新修订的《专利法(2021年06月01日生效)》第七十二条均特别对诉前财产保全作了规定,但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及笔者的经验,在分析案件胜诉概率比较高的情况下,笔者建议权利人通过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来进一步降低将来的执行风险。虽然时间上是“诉中”,但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起到“诉前”保全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同意利用法院内部的执行查控系统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相应的保全措施。但是,有些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只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对相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个时候,财产线索的进一步搜集就很有必要了。具体来讲,代理人可以尝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被告的财产线索,比如调取被告的工商内档、调取被告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网络检索被告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等。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以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时搜集到的信息来确定,以尽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诉中阶段:适时调解。
虽然目前诉前调解已经成为大部分法院的必经程序,但为防止侵权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转移财产,笔者建议权利人至少在起诉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再考虑调解。此时,权利人一般已保全到被告的部分财产,将来判决的执行会有一定程度的保障,而侵权人此时一般压力较大:一则面临诉讼之累,二则财产被冻结,会有资金周转之困。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适合调解,笔者总结在主要考虑执行的情况下,适合权利人调解的部分前提条件如下:1.侵权人调解意愿强烈。此种情况易于达成对权利人相对有利的赔偿条款。2.侵权人名下无财产。名下无财产不等于实际无财产。此种情况下调解,切实拿到赔偿款的概率会比较高。3.侵权人涉嫌刑事犯罪。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先刑事后民事的实际案件操作中,鲜有根据上述规定顺利拿到民事判赔的情况。因而,此种情形下,笔者也建议调解。
4、诉后阶段:晓之以利害,动之以强制执行。
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以视情况考虑联系被告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笔者所代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就是以此种方式解决了执行问题。这类案件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1.侵权人规模相对较大。此类侵权人一般有偿付能力,且相对在意自己的声誉,不希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侵权人中有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况下,自然人一般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当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压力时,也会优先选择支付赔偿;3.侵权人名下无财产。此类侵权人可能实际上只是实际侵权人的“马甲”,但权利人苦于没有证据起诉实际侵权人而只能起诉“马甲”。因此,“马甲”的实际控制权还在实际侵权人,而考虑到实际侵权人与“马甲”的名义控制人一般会是亲朋好友等关系,在通过案件主审法官施加压力的情况下,权利人还是有希望通过此种方式拿到赔偿的。
如果“晓之以利害”没有成功,权利人还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有前期财产线索调查的情况下,权利人通过强制执行拿到赔偿的可能性也会相对较高。首先,如前文所述,执行阶段,除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财产线索外,法院会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查控系统也可能会存在遗漏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这个时候,前期财产调查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比如笔者处理的强制兰溪某公司执行判决一案,笔者通过调取兰溪某公司的工商内档注意到,被执行人的股东曾以土地作为出资,但不知何故该土地信息却未能显示在法院的查控系统中。在进一步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土地情况并将该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后,原本陷入僵局的执行获得了转机,权利人也因此顺利拿到了赔偿。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其不仅仅将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风险,还有可能收到司法罚款、司法拘留,甚至刑事处罚。比如在笔者近期代理的执行案件中,笔者就注意到多个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又未如实报告财产而被法院处以司法罚款的情形。最后,即便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不放弃,案件将来也还会有出现转机的可能。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若干年后,因被执行人被并购等原因,申请人最终也拿到了赔偿。
以上为笔者近年来代理知识侵权案件关于执行的一些体会,希望能够对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执行问题有所帮助。相信在我国持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着力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通过权利人和法院的通力配合,执行问题最终会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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