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淘宝上的代购生意风生水起。很多淘宝店主从国外采购商品,出售给国内买家。一些职业打假人也将“打假”的矛头对准了这些网店。据国内十余起判决显示,他们正是抓住网店在国内出售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缺乏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国食品标准等问题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并且屡试不爽。海外代购俨然已经成了职业打假人的香饽饽。
花5400元买24瓶澳洲营养品 一审获54000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一瓶248元,经优惠共花了5400元。该产品的介绍页面显示,这是一款产地在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由代购在澳洲现场采购。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他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中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谢先生收货后,又进行了退货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将卖家小周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辅酶Q10软胶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应认定该产品为普通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及92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载明,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标准,并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但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龙泉驿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后小周经搜索发现,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以海外代购的产品无中文标识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在少数,认定断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雷眼观察:海外代购是如何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
“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海外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
所谓的“现货代购”,指卖家已提前购得了特定的商品,并将商品信息在自己的网站店铺或平台上发布,明确该商品的价格,只需购买者选择合适的型号、数量,即可点击购买。所以对于卖家在网站上陈列出的所有标有“代购”的现货,价格和规格等已经明示,属于“明码标价”,买家只需要选择并且付款,即完成一笔交易,双方就成立买卖合同。
而委托合同项下的代购应为非现货交易,且买家需要支付卖家的费用包含商品本身的费用、运费、代理服务费以及通关手续所需的相应费用,在代购过程中,买家应配合协助卖家办理通关手续,并且双方需对上述各项费用作出明确的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小周认为:在原告购买过程中,他已经告知原告目前没有现货,需要从国外采购回来后才能发货。而且小周在自己的售货页面上已经明确写明,“您在本店购买的境外产品等同于在原产地购买,我们只作为代购咨询服务商,提供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售后等服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关系。
但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根据淘宝网页面显示的配送信息等内容,同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原告之间有委托代购的关系,因此法院认为是被告先行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再进行销售,而不是接受原告的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很多职业打假人正是抓住法律关系定义模糊这个点,将目光投向了海外代购。
从新闻媒体报道来看,集中被职业打假人盯上重灾区主要在进口母婴 食品 保健品 化妆品几类上,常见的产品比如卡乐比、婴儿奶粉 、swisse、花王纸尿裤、面膜香水等,投诉主要的依据大法《食品安全法》,老套的没有中文标签 、提供不了授权证明、无检疫证明,到现在食品添加不符合国标等,屡试不爽。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行为明确定性为合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许多打假人士无不援引一条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曾经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的答复意见中指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之所以作出该条规定,原因在于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相关建议
(1)基于“代购服务方”立场,如果只是接受委托提供境外采购和直邮服务,应当在网店上对于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进行公示,对于免责事项进行公开说明。如果是现货代购,实质是买卖,销售者应当对商品本身的特性、安全性有所了解,在网站中对商品本身的中文说明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重要不利事实,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随时可能面对“专业打假人”的诉讼索赔。
(2)基于“采购方”立场(排除恶意诉讼者),首先应当从正规网店上选购商品,对有关商品有所了解,采购后有所疑惑的,可通过电商平台退货退款,受到损害的可通过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要求赔偿。如果选择诉讼,应当保留好购货凭证、货品存在瑕疵或不合格的证据及损害后果的证据,向销售者及生产者主张相应的赔偿。
法院关于海外“代购”纠纷的裁判
类型一:驳回关于退款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1、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在(2015)栖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
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655号判决
3、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6民终740号判决
类型二:支持退款(有的同时判决退货),但不支持赔偿。
1、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在(2015)杭拱民初字第210号判决
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在(2015)建民初字第3570号判决
类型三:支持退款,同时支持货款金额3倍赔偿
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杭民终字第2535号判决
类型四:支持退款,同时支持货款金额10倍赔偿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2015)西民(商)初字第14298号判决
类型五:不支持退款,但支持货款金额10倍赔偿
1、宿松县人民法院在(2015)松民一初字第00661号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