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浩存事件看强制执行的现象透析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前言 2012年10月,7岁女孩张贵婷在刘浩存父母开办的舞蹈机构学舞时因为下腰操作不当伤及脊髓而导致终身瘫痪。自13年婷婷父母将刘浩存父母告上法庭开始,双方就开启了一场漫长的拉锯战。
前言
2012年10月,7岁女孩张贵婷在刘浩存父母开办的舞蹈机构学舞时因为下腰操作不当伤及脊髓而导致终身瘫痪。自13年婷婷父母将刘浩存父母告上法庭开始,双方就开启了一场漫长的拉锯战。
在法院做出118万赔偿判决的同时,刘浩存父母三次提出异议,申请“不承担初审判决所述70%责任和20年营养费”,而婷婷父母在依靠每月400元的低保艰难度日时,却还要不断的应付官司,各种心酸,不言自明。最终,刘浩存父母在2018年被法院强制执行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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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女孩的不幸遭遇令人扼腕叹息,但原本也算尘埃落定之事。自刘浩存走红之日起,这桩陈年旧事才慢慢浮出水面,被大众广知,在网络上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反响。
中国司法界的“老大难”——执行
本案,刘浩存父母为逃避赔偿而提出各种异议,虽都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被一一驳斥,但仍拖到了2018年刘浩存进军娱乐圈才被法院强制执行。
118万赔偿金说多不多,但对于婷婷一家人来说却是其维持基本生活的救命钱。中国市场的风云变幻,6年前判决的118万和6年后执行的118万可以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这场一波三折的赔款闹剧,不仅为受害者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凉了对刘浩存未来前景具有一番期待的看客的心。
执行,一直以来便是中国司法界的“老大难”问题。司法案件执行难,是公正司法的难点,也是社会诚信的痛点。近年来,我国司法界将面临从“进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力转变。
针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的问题,现行法律做出了怎样的规定呢?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作出了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而在有执行能力和义务却拒不执行的大框架内,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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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存父母作为舞蹈艺术学校的经营者和实际出资人,在教授舞蹈时,应当知道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的损害风险,但其不但对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
同时也没有主动对婷婷身体上不可逆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被诉诸法院,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书后仍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最后被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完全清偿之日距判决生效之日已过去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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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阶段刘夫刘母从不同角度试图减轻己方责任,提出“张贵婷在住院期间其父亲自行到外地医院挂号问诊的费用不应予以保护。由于医院的病历及医嘱并没有同意其在住院期间到其它医院问诊买药,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自行扩大的费用支出”,最终法院对此“恶意扩大损失”的说法不予认定。
直到东窗事发,全网声讨之后才被迫进行了言语模糊的表态。截至文章撰写之日,无论是刘浩存也好,其父母也罢,都没有对另一个家庭的不幸遭遇发出致歉声明。
因此,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情与法的难题。刘浩存是否应该对这件事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刘浩存是否需要担责呢?
可能有人会说了,这件事发生的时候刘浩存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没有义务,更没有能力对父母的事承担责任。
的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告诉我们,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权利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作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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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夫刘母与婷婷在舞蹈机构达成的协议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法院判决所针对的债务对象也仅限于刘父刘母。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刘浩存的确对该笔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再退一步,在什么情况下刘浩存在法律上才应当对其父母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来看,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继续清偿。因此,子女才对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三个严格要素。
第一,双亲去世;第二,确实存在未清偿债务;第三,遗留财产范围内。
但本案中刘父刘母并未去世,自然也不适用这一情况。事已至此,我们很难去探析到底什么才是人性的弱点。
试问,到底是具有赔偿能力而再三阻却赔偿的“老赖”做法更为恶劣,还是将原本可以用来赔偿被害者的金钱为自己女儿的明星之路“作嫁衣”更令人无奈呢?
刘浩存事件的反思
一个集万千宠爱于一身,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钻研霓凰舞的宠儿。
在道德层面上,若是知道自己今天所得到的一切有可能建立在父母牺牲另一个孩子前程的基础之上,是否有一种难以言明、不痛不快的滋味。
可能又有人会说了,刘浩存也受到了惩罚,毕竟在她星途一片大好之时,这个事件让她的口碑一落千丈。对于一个前景无限的新人而言,声誉太过重要。
然而这种说法是否有信服力,终身瘫痪不见日光和口中轻飘飘的声誉之说,哪种更为重要,想必各位心中不言自明。对于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和道德观来说,祸不及子女的前提向来是利不及子女,在享受父母带来红利的那一刻,其实一家人就已经是利益共同体了。
托尔斯泰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剧场里,一名贵妇正在为舞台上上演的想象的悲剧而哭泣。与此同时,剧场外的寒风中,在这个苦寒的冬夜里等待她的,她那年老而忠实的车夫正在被冻死。
当故事照进现实,呈现给我们的便是一人在屏幕里起舞飞腾,另一人在破屋中站不起身的对比。在灾祸已经发生的前提下,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以最大程度的善意去弥补对他人的亏欠,而不是踩在别人的脊背上建立起冷冰冰的高墙,假装看不见那些萧条和凄苦的人间百态,以为这就是我本该有的绚烂的人生。
如今刘浩存由于这件事而导致的口碑反噬,也证明了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由意味深长、难以测度的过去催化而成,都是由因果之链推演而成。当然,没有什么最初的因,每一个因都是另一个因的果。
人总是害怕失去其不配拥有的一切,这也是一种极大的贪婪与背叛。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做一个忠于初心和职责的人。
法律人也好,普通人也罢,我们都应当做拥有良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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