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延期发放工资,加付补偿金!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36: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36: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被判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张某自2002年8月份起入职宁波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张某在该用人单位的岗位为装配工,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后双方共同确认于2015年8月2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按时向张某发放2015年6、7、8月份的工资。
2015年9月9日,张某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用人单位支付2015年6、7、8月的工资12600元;2.用人单位支付延迟支付工资补偿金3150元(12600元×25%)。仲裁过程中,该用人单位支付张某2015年6、7、8月份的工资合计12600元,但未支付工资补偿金。
后张某要求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审理该案,并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此,张某单独以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补偿金为由诉至镇海区人民法院。最终本案经过镇海法院的审理,判决该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延期支付工资补偿金3150元。
法院认为
按照《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每月25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但用人单位直至2015年9月30日才支付了张某2015年6、7、8月份的工资合计12600元,因此,张某有权依据《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150元(12600元×25%)。后双方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1、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克扣或无故拖欠是法定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维持劳动关系的基石。
2、“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若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发放工资,应经得劳动者书面同意,以免被认为是延期发放。
3、对于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虽然《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失效,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这种行为已经有了新的规制,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仍会受到加付赔偿金50%-100%的处罚,并且有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4、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若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时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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