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运输支付了两份运费,多支付的运费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某建筑公司委托张某运输设备,约定运费8000元。张某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向某建筑公司收取运费,某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向张某支付了运费8000元,共计16000元。建筑公司发现后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重复支付的8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从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通过微信向张某支付了两次8000元运费,张某也承认收到案涉款项。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因此本案中张某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桦甸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建筑公司主张的8000元不当得利款。
法官提醒
在日常钱款交易中,应注意将转账记录、汇款信息等证据留存完整,避免日后发生矛盾纠纷,造成自身财产受到损失。另外,诚信为做人之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诚立足,方能行走四方,当取得不当得利钱款时,应及时归还,避免对自身造成不良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多支付的运费能要回吗?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次运输支付了两份运费,多支付的运费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某建筑公司委托张某运输设备,约定运费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