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彩礼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无论是其在古代作为法定结婚程序,还是在现代它承担着独特的民俗意义,其都有着独特的文化内涵。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天价彩礼的出现让很多心意相合的人难成眷属,彩礼似乎已改变其原有的意义,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笔者从彩礼的性质与渊源入手,主要从彩礼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及因素等几个方面分析该类案件的实操问题。
一、彩礼的性质与渊源
彩礼是指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交付的财物,因此彩礼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定结婚程序与民俗,它不仅体现着中国自古以来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视,即通过彩礼彰显婚姻的庄重与仪式感,突出婚姻一方对于另一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也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女性的家庭地位;更是父母对于子女美好婚姻生活的祝愿,彩礼也是新婚夫妻维持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
彩礼制度源于西周,发展于唐宋,此后得以完善。早在西周时期,我国便有了完整的婚姻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西周的“六礼”制度,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六礼”,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六礼去求婚。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去在祖庙进行占卜,随后向女方交付彩礼,可查询吉日,至女家迎娶。其中关于彩礼的规定是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这是对于交付彩礼过程的描述,纳征结束后就意味着婚姻的缔结,也使得婚姻具有了法律的意义,一般不能轻易的毁掉婚约。唐律中对于彩礼也有相应的规定,即交付彩礼,婚姻便有了法律意义,男女双方若刻意悔婚骗婚亵渎婚姻制度的会受到法律惩治,女方过错则加倍返还聘礼,男方过错则不得要回聘礼。新中国成立前为了破除旧时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物化女性的封建残余思想而彻底废除彩礼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法治社会的建设,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对于彩礼给付的思想观念也一直在进步,给付彩礼早已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但由于其背后的美好寓意以及一直以来的风俗习惯被流传下来。如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就法律性质而言,彩礼的纠纷又称婚约财产纠纷,从法律层面来看它的属性,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即以缔结婚姻维持婚姻为条件。
二、原被告的诉讼主体
大多数男女订婚、成婚时还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他们缔结婚约时通常需要父母操办,彩礼一般也由对方父母收受,收受后的彩礼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彩礼的返还,不仅涉及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的利益。因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原被告诉讼主体可以是男女双方,也可以是其父母,但如果是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三、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现实生活中,涉彩礼案件会经常遇到另外两种情形: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针对这两种情形,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四、彩礼的认定范围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要区别开来。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小额赠与,视为加深感情的自愿赠与。即为了证明感情,出于自愿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以及特殊节假日的转账(如520、1314等金额)、送礼物、请客吃饭以及其他开支都认为是在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一般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方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除非受赠方自愿退还。而彩礼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指向性,即以婚姻缔结为成立条件的赠与,因此该附条件赠与在婚姻不能成立之时有返还请求权的。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彩礼范围大致认定为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贵重物品。
五、影响彩礼返还数额的因素
1、双方有无举行仪式婚礼、有无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3、对女方造成的影响及伤害(有无怀孕、流产、生育子女的情况);
4、彩礼支付的数额,对男方及家庭造成的影响;
5、解除婚约的过错方;
6、彩礼的支出有无用到双方的共同生活上。
彩礼返还数额与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彩礼返还数额的比例、经济情况、过错程度、子女情况、风俗习惯等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无论是西周时期的《诗经》中“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所歌颂的男女爱慕相赠彩礼的典故,还是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井底引银瓶》中“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所描述的彩礼对于女子彰显在夫家地位的重要性的诗词,都体现了彩礼维护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保护着女性的合法权益,更展示着其在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悠久历史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与意义。
而今彩礼制度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迁,天价彩礼的出现让很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这是非常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因此,国家针对“天价彩礼”的问题,倡导婚俗改革,推进家风文明,促进乡风文明的建设。为彩礼返还制度在司法之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完善,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
彩礼纠纷案件实务操作
作者:孙小玲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导语 彩礼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无论是其在古代作为法定结婚程序,还是在现代它承担着独特的民俗意义,其都有着独特的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