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私募机构的七类情形及自律措施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1月30日发

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经营异常事项通知》),该通知就经营异常机构情形、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及提升公示效能,加强投资者保护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一、经营异常情形以及自律措施
(一)针对已出现影响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形:
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根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自律措施:
1、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5、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6、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一旦出现被相关机关部门调查、列为失信执行人、严重违法违规等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续运营能力的情形,协会将采取相关自律措施,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可持续运营能力,从而进一步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协会针对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且超过12个月未整改的机构,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要求其补充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函
具体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以下简称《信息报送通知》)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根据《信息报送通知》的规定,下列五类情形属于信息报送异常,并将对外公示:
1、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2、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3、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4、是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5、是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律措施:
1、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
3、自《经营异常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持续信息报送是私募基金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现有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履行信息填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形,而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近几年协会为了确保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已强化前台数据填报即时校验提示和事中事后数据问题识别反馈,持续加强异常数据监测。同时,针对信息报送异常的机构且未整改的机构,协会也将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
(三)消极应对协会自律规则、展业状态不明的机构得注意!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以及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具体情形: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自律措施:
1、鉴于其长期消极应对协会自律规则,展业状态不明,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亦应同时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AMBERS系统自上线至今已平稳运营多年,期间也在不断迭代完善。该系统作为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性监管的重要平台,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积极且真实地填报AMBERS系统信息,将严重影响协会日常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运营方向的重要标准之一,针对未填报的机构,协会将严格采取自律措施。、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况下,不能再新增展业,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形: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自律措施: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业,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近些年随着金融去杠杆以及资管新规的发布,私募基金更加强调回归权益性投资本源。截至本文发文之日,笔者在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所查询的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共计513家。鉴于现有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备案的基金更多的是投向非标债权,这与私募基金权益性投资本源相违背,因此,协会针对现有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将不允许其新增展业且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僵尸基金管理人将被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在提交法律意见书时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具体情形:
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自律措施:
1、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其中,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2、此外,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3、自《经营异常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据笔者查询,截至本文发文之日,协会网站公示的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24610家,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主动注销、协会注销)共计17042家。从数据上可看出国内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很多,已注销的数量也很多。现如今协会为了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以及减少资源浪费。一方面,协会将注销未在登记后6个月内备案基金产品的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方面要求非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持续12个月无在管基金的情况下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在提交法律意见书时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六)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盯上的机构,将视情况被采取措施。
具体情形:
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自律措施:
1、根据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若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其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协会将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若相关部门认定其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协会采取自律措施的,协会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同时附上上述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国内早些年私募基金刚起步时,各种监管制度以及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也较为容易,甚至有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拿到牌照后从事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了进一步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也将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
(七)兜底条款
具体情形:
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自律措施:
针对上述异常情形,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自律整改措施结果
(一)针对异常情形1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异常情形2-7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相关要求,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就其是否持续符合登记备案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其中,第(四)类经营异常机构,即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主动注销的,可按照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无论上述(一)(二)哪种情形,当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
为有效引导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关注经营异常机构相关情况,协会整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将从以下方面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展示:
(一)在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提示信息”栏目新增“近一年无在管基金”、“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规模小于200万”等机构情形,在“诚信信息”栏目“信息报送异常”项下新增“信息报送异常超过一年未完成整改”标签,并将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的所有提示信息和诚信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详情页面进行列示。
(二)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推送至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后可直接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三)在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名称:中国基金业协会,ID:CHINAAMAC)底部菜单目录处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入口,市场主体可通过点击公众号底部“私募业务-分类公示”菜单项直接跳转至已适配手机显示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
综上,笔者认为此次协会发布的《经营异常事项通知》延续了近几年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监管从严的态势,《经营异常事项通知》中的内容对私募基金信息报送、AMBERS系统填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持续性运营等事项的从严管理,也表明了协会为了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常态化退出机制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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