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知识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郑州现在的房价是涨涨涨,政府也出台了“限购”政策,那么在政策的调控下,当事人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属于恶意违约,我们通过两个简单的案例进行分析,介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知识。

郑州现在的房价是涨涨涨,政府也出台了“限购”政策,那么在政策的调控下,当事人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属于恶意违约,我们通过两个简单的案例进行分析,介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知识。
一、房价大涨下卖方恶意违约纠纷
郑州房价飞涨,我的房子价格卖低了,坐地涨价可以吗?
2016年8月,王某和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43万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的房产,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并约定在10月20日办理过户手续。谁知合同签订后,郑州房价大幅上涨,李某感觉自己的房子卖亏了,便动起了歪脑筋,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提出解除合同,王某便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王某负有支付房款的义务,李某负有按照约定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被告李某未履行协助王某房屋过户,并提出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违约金30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下面我们看深圳的一个例子。
二、政策调控下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纠纷
2016年3月15日,杨某和赵某在居间人某地产公司门店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为买方,赵某为卖方,转让价格为260万,杨某在本合同生效后向赵某支付定金50万;过户手续需在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署后,杨某依约将50万定金打至赵某银行银行账户内。3月25日,深圳突然宣布房产新政,将外地购房人的社保期限延长至3年。杨某由于其社保才刚刚满1年,不符合购房资格。
3月26日,杨某向赵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产交易合同。而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退还50万定金。
杨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者之间合同已经解除,退还定金。法院认为,二者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杨某属于限购的对象,无法实现房产过户,不是适格的购房人。新政的出台,任何人都无法预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出现新的事由、不能协商一致导致合同必须解除。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赵某偿还50万元定金。
最后提醒大家在购房时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抵押,查封,离婚析产,继承,共有权人状况)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是否在动迁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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