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的实质与流程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IPO发审提速,加快了新三板公司进入“转板浪潮”,目前新三板共有422家挂牌公司处于IPO进程中。

IPO发审提速,加快了新三板公司进入“转板浪潮”,目前新三板共有422家挂牌公司处于IPO进程中。其中92家已经向证监会申报IPO材料,17家获受理,69家已获反馈,3家中止审查;三星新材、新天药业、光莆股份、艾艾精工、佩蒂股份、凯伦建材已经通过了发审会。
新三板公司转板的实质
股转系统(新三板)新三板公司转板实行的是类注册制,沪深交易所实行的是核准制;新三板根据企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了一系列有别于沪深交易所的挂牌准入、交易制度、发行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的规则。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均为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有其自身制度体系,并非沪深交易所的“预备池”。
目前,新三板转板还停留在讨论、研究层面,转板制度尚未出台。新三板转板实际是指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撤出新三板,改至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新三板转板(IPO)流程
1、公司内部决策
挂牌公司要进行IPO,首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然后聘请具有承销资格的券商和具有证券从业资质及相应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与上市辅导
中介机构入场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公司IPO项目进度表。公司向当地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同时在股转系统发布公告。
中介机构(券商)应当就有关公司设立及历次演变合法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规范性,财务、资产合法性,股东持股变动合规性及发行上市、规范运作和其他证券知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辅导,同时辅导企业建立、完善符合上市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运营管理机制。
3、证监局辅导验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改等规范性操作,并积累了相应的证券、资本市场所需知识,经过上市辅导(不再强制要求IPO辅导时间超过一年),应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公司通过辅导验收后,在股转系统发布提示性公告,正式进入IPO申报阶段。
4、保荐机构提交申报
辅导验收合格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股票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及摘要,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推荐函,相关批准手续等);申报材料经保荐机构内核通过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报送。
5、证监会受理、初审,公司停牌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安排预先披露,通过见面会、反馈会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反馈沟通,确定需要公司补充披露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反馈会后形成书面意见,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中介机构按要求继续核查,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证监会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及初审会。
初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初审会决定提交发审会的,出具初审报告,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
挂牌公司取得证监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后,须在股转系统暂停股票转让,并在取得受理通知书的2个转让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6、证监会发审会过会、核准发行,公司摘牌
证监会初审完成后,由发审委组织发审委会议进行“上会审核”,发审会召开5日前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采用现场会形式,发行人代表及保荐机构代表到会陈述、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由委员记名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公司有需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问题,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告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后进行封卷,若存在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意见后进行。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接到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股票发行申请经发审委核准后,证监会依据发审委意见出具核准发行文件,发行人领取批文后,无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可进行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股票上市。
挂牌公司取得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后,须在股转系统终止股票挂牌交易,并在取得同意发行批文的2个转让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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