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视角看盛大金禧爆雷事件

来源:中奕律师

文章摘要
最近,湖南长沙一家存续十年之久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盛大金禧爆雷,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盘继彪已经失联。

最近,湖南长沙一家存续十年之久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盛大金禧爆雷,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盘继彪已经失联。据澎湃新闻报道,该公司投资客户超过10万人,目前未兑付的投资款涉及近百亿元,虽然官方尚未发布此案涉及人数和具体金额,但是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已经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机制展开工作。
由此可见,盛大金禧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涉嫌非法集资,那么,盛大金禧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果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管辖权应当属于哪些公安机关管辖?刑事立案之后,该公司的涉案财物将会如何追缴和处置?集资参与人如何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盛大金禧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盛大金禧的行为可能要承担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所谓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盛大金禧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由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也就是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其组织调查,经调查认定其属于非法集资的,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与此同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还可以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5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集资协助人,同样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其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中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如果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三是刑事责任,盛大金禧的行为还涉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嫌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192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最本质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资金返还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2017年5月,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针对“存钱在盛大金禧是否可靠”的答复中称:盛大金禧是民间资本设立的投融资中介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盛大金禧非法集资案的管辖问题
通过我们的观察可知,盛大金禧发源于永州双牌县,成长于长沙,然后再逐渐辐射全省各地州市,这次暴雷事件发生后,永州、耒阳等地先后爆发群体性维权事件,由此可见,盛大金禧案已经涉及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并且每个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地,那么最终该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如果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分办地,各自对本地区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所谓的主要的犯罪地是指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如果对于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作为主办地立案侦查。
三、涉案财物的追缴处置问题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的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给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的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四、集资参与人应当如何维权?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还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但是对于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对于尚未追缴到位的集资资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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