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可否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日,A与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将工程转包给C,C与D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D负责工程项目中的水电、消防、通风工程。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日,A与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将工程转包给C,C与D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D负责工程项目中的水电、消防、通风工程。D由于未收到足额工程款,遂起诉B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分析:

1、实际施工人认定的边界?
同类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法院首要处理的问题。办案过程中,笔者作为代理律师查找了大量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的案例,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民事主体。案件中D仅能提供《安装工程承包协议》和《安装班组结算单》,未能提供材料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施工日志、施工图纸等可以证明其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力、材料、设备进行施工的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可D的主张,确认了D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2、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D与B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存在,但是其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其可依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以B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
3、B已经向C履行支付义务,是否还需要向D承担付款责任?
若案件中,能够确认B与C是转包关系,B从未与D产生支付结算关系,且D未能证明C与其签订合同是代表B的,则B不用向D承担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责任。D可以向C主张该责任。
案件结论:
本案笔者作为被告B的代理人,经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被告代理人该案属于完胜。
该案最终基于B与C的自认认定为转包关系,但事实上,实际案例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转包合同,从程序而言,如果要认定转包关系,则需追加C为案件第三人,但一审法院未同意追加,其实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是,整体的审理思路较为清晰明了,将本案略作整理,剥离出了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以供同行和客户朋友们参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