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暧昧对象转账520,妻子可以要回吗?

来源:克拉玛依市中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转账“520”、“1314”这些代表着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已成为情侣间相互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通常这种情况下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即使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后,转账一方也不能要回。

近年来,转账“520”、“1314”这些代表着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已成为情侣间相互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通常这种情况下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即使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后,转账一方也不能要回。
然而,最近市民吴红(化名)碰到类似情况后选择诉至法院,希望把钱要回来。
这是为什么?
基本案情
赵平(化名)和吴红系一对结婚近十年的夫妻,两人长期在异地生活。2016年,赵平因购买保险认识了薛丽(化名)并帮助其出租商铺,一来二往,两人成为要好朋友。2018年至2021年间,赵平多次通过微信向薛丽转账,共计55000余元,其中包含有“520”、“521”、“131.4”寓意“我爱你、一生一世”等表示赠与特殊含义的金额6笔,后被其妻子吴红发现,认为赵平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薛丽,且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与薛丽交往密切,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遂要求薛丽返还款项并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薛丽辩称赵平转账行为为偿还借款行为,当庭提交三份《借条》,但未提交其向赵平支付借条上载明款项的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等凭证。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平和薛丽均认可借款事实,但转账金额、频次并不符合民间借贷偿还款项习惯,两人应当提交有效证据却未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的规定,该款项应视为赵平对薛丽的赠与。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赵平与薛丽存在关系暧昧的事实,且吴红对此并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和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的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平在未得到吴红同意的情况下,且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赠与薛丽大额财产侵犯了吴红的财产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最终认定无效,赠与款项应当返还。
收到判决结果后,薛丽随即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微信截屏、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拟证实其与赵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赵平向其微信转账的55000余元即为向其偿还的款项。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最终确认赵平向薛丽借款情况属实,故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薛丽无需对该笔款项进行返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中,赵平与吴红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却仍与薛丽交往密切,向薛丽转账“520元”“521元”寓意“我爱你”表示特殊含义的金额,引起夫妻关系失和。其与薛丽的关系超出了交往的限度,伤害了吴红的感情,破坏了本应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案中薛丽向法官提供相关借款凭证才得以证明该款项为赵平向其借款后的还款,但如果薛丽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且此行为明显有违公序良俗,那么赠与款项仍然可以要回。
在此,法官要告诫“赵平们”:
切勿通过还款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合情合法才是正确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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