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培育公众的法治信仰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所谓法治信仰,是指公众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所谓法治信仰,是指公众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真正的法治信仰者,应具有“四无之心”:一是无被迫之心,他对于法律的信仰不是建立在外力强迫的基础之上;二是无攀比之心,他人对法律的不信任不遵守不会动摇其遵守法律的决心;三是无投机之心,法治信仰者甘做法律忠实的崇尚者;四是无怨恨之心,哪怕受到法律不公平的对待,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怨恨之心,而是会继续选择依法维权,与法律可谓不离不弃,终身相守。
令人担心的是,当前仍有部分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仰,他们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四信四不信”:一是信权不信法,奉行权力至上的错误理念;二是信钱不信法,在金钱面前丧失党性乃至人性;三是信情不信法,有的被亲情友情所绑架,甚至做出违法之事;五是信神不信法,迷信风水,信奉鬼神。
因此,我们必须要有相应的手段与措施,来大力培育公众的法治信仰。笔者从推进法治长沙建设角度,在此谈几点浅见。
第一、建设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和内在动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据悉,今年我市将建设十个社区法治公园(广场),其中市本级建设一个,各区县(市)建设一个,让居民在家门口接受法律熏陶,在休闲中学习法律、感受法律,感受法治的魅力,引导公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为推进法治长沙建设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二、加大法治治理。建设法治长沙,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恶”功能,要大力依法惩治腐败,依法整治黑车,依法拆违控违,大力提升长沙公务员的廉洁度,提升长沙品质,提升长沙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让广大公务员与市民在长沙法治治理的过程中养成敬畏法律与遵守法律的习惯。此外,还要发挥法律的“杨善”功能,发挥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第三、养成法治思维。建设法治长沙,公众要养成法治思维,要努力摈弃传统的运动思维、关系思维、权力思维与暴力思维,要奉行宪法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应成为评价事物对与错的基本标准,应成为解决纠纷与维护稳定的基本手段。在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客观存在的今天,养成法治思维显得尤为迫切。事实上,法治思维也是一种良好的思维方式。对于“长沙里手”而言,也应积极养成这一生活方式。举个小事例来解释:家庭装修时尽量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不要擅自聘请私人游击队,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个人建立法律关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聘请方往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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