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期限的计算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仲裁规则中涉及到的相关期限如何计算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了期限起算的一般原则,即从期限开始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限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限之内。例如第四十七条“裁决作出期限”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如果组庭时间是2015年3月19日,则应当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计算4个月的期限,截止日为2015年7月20日,3月19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第二款规定了公共假日或非工作日与期限计算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如果期限开始次日是送达地的公共假日或非工作日,则从该假日或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比如按一般国内双休日的规定,在非其他节假日的情况下,如果期限开始次日为周六,则期限从下周一开始起算;第二,如果期限届满当日为公共假日或非工作日,则期限届满日为公共假日或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三,公共假日或非工作日落在确定的期限之内,那也属于期限的组成部分,不能扣除。
第三款明确在途时间的排除。在途时间即相关文书、通知、材料等在送达、投递过程中的时间,这些时间不计算在期限之内。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四款规定了期限耽误的处理,如果该期限耽误是由于非当事人的原因所致,比如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则在上述障碍消除后10日内,当事人可以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期限顺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由北仲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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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七十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