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后拜访中小企业客户,贾老板向律师抱怨:现在的员工辞职真是太随便了,春节假期结束,好几个员工说不来就不来了,工作也没有交接,搞得公司措手不及。
律师:贾老板消消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人走咱也可再招嘛,但如果这事处理不好的话,公司可能还要面临赔偿。
贾老板:不辞而别就是自动离职,停发工资停缴社保不就完了嘛,还要怎样?
律师:非也。不辞而别只能说是暂离岗位,劳动关系并未解除。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自动离职”,但该条例已废止,因此,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贾老板:我们这么多年都是这么干的也没出什么问题,员工不干了难道还要追着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如果不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杀个回马枪”,有可能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也有可能过了若干年后还要求确认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要求相关待遇,等等。
贾老板:那咱还是按程序办吧……
律师提示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不辞而别”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法律风险:
1、如用人单位能联系上劳动者,务必让劳动者向公司出具主动辞职的材料。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安全的做法。
2、向劳动者送达《催告函》,要求其返回上班,并告知逾期返回的法律后果。
3、如劳动者仍未返回上班,则按照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
送达方式的选择问题。对员工应当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对于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在上述送达方式均出现困难,不能确认员工收到解除通知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登报)的方式。
法律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已于2017年11月24日失效,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一般依照约定或者参照人民法院的送达规定处理,以下法律规定供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已失效】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年后拜访中小企业客户,贾老板向律师抱怨:现在的员工辞职真是太随便了,春节假期结束,好几个员工说不来就不来了,工作也没有交接,搞得公司措手不及。 律师:贾老板消消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