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工作的家庭主妇,孩子会判给我吗?”“会”!

来源: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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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 微信朋友圈一条“湘潭一母亲抱俩年幼孩子跳楼自杀”的消息引发大众关注 让人不禁扼腕叹息, 家境优越 1儿1女 产后抑郁 家暴 15页遗书发朋友圈 等等关键词,引起社会极大讨论 很多已为人母的女

前些日子
微信朋友圈一条“湘潭一母亲抱俩年幼孩子跳楼自杀”的消息引发大众关注
让人不禁扼腕叹息,
家境优越
1儿1女
产后抑郁
家暴
15页遗书发朋友圈
等等关键词,引起社会极大讨论
很多已为人母的女性看完这位母亲的遗书更是心痛涕零
更有不少人疑问:
为何要带2个无辜的幼儿一起?
根据这位母亲的遗书可知其为一位全职的家庭主妇
其遗书提到
“在中国,我不可能因为丈夫的教育问题而赢得孩子的抚养权”
那么
在中国
一个家庭主妇,
真的无法赢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孩子就一定会判给爸爸吗?
法律对孩子抚养权有何规定?
不知这位母亲是否了解?
如果在自杀前这位母亲有咨询过律师,不知是否会改变决然自杀的心?
根据孩子的年龄,法律对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区分了三种情况。
第一种: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德有缺陷不利于抚养子女,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
第二种: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子女。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个可予以优先考虑的条件,就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种: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如真像其遗书所说的,
其丈夫有:
“出轨”、“家暴”
且2个孩子
一个3岁,
一个尚在哺乳期
该母亲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诉讼途径,
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逝者已逝,世人痛惜,当婚姻出现问题,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不仅有心理咨询,还有法律咨询,愿世人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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