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iCourt律师团首次英国行落下帷幕。与大家共度的三天时光短暂却值得留念,见到众多来自国内的律师前辈也让我倍感亲切。在余温尚存的此时,很高兴收到法秀主编,iCourt欧洲行总负责人姚一纯先生的约稿邀请。我将根据自己在这三天来与律师们的日常交流以及几次会议的翻译笔记,以律师们对英国同行的关注和期望为切入点,谈谈对iCourt首次英国行的感受。
于正文之前我想说的是,就像我们会对英国同行有各种感受那样,其实英国同行在事后也对我们一行留下了良好的印象。据了解,其中最深刻的就是这次律师们参与的活跃度,具体体现为大家提出问题的数量与质量均属上佳。
(一)关于英国法律人的成长路径
因为此次英国行首先安排了牛津大学的参观,所以律师们对英国法律人的了解恰好与法律人的成长路径相同。大家首先在Manor Road Building听了来自James Goudkamp教授对英国法律体系的介绍,主要包括英国法的法源、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上下议院的立法过程以及法官制度。显然,这些内容也是英国本土法学专业学生以及有志成为执业律师的其它学生的必修课。
在上述介绍后的问答环节,大家的问题集中在了英国司法体系上。具体而言,有律师问到英国四法域以及英国与其它普通法法域之间的法律职业互认问题,即比如英格兰的律师资格可否让该律师自然也有资格在北爱尔兰或澳大利亚代理案件;有律师问到英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曾经的上议院、现在的最高法院)与枢密院的关系是什么,即是否有另一套法官队伍审理非英国本岛的案件;有律师问到低级法院的判例适用范围,即英国是否存在各地不一的判例法;更有趣的是,有的律师问到了英国的行政法规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以及英国会不会有类似错案追究的制度,这些来自中国法土壤的精彩问题着实让教授在回答之前颇需一番思考。
除了英国法律体系外,律师们也对英国法律人本身的成长之路兴趣颇多。这包括英国的一个学生要想成为执业律师需要获得哪些资质,通过哪些考试;英国各大学法学院的专业授课内容与各律师学院与协会主办的职业教育授课内容有何分工;一个学生选择大律师或事务律师这两条路之一时主要的考虑因素等。
(二)关于英国法律人的职业生涯
当然,作为在各领域有多年从业经历的律师,大家更感兴趣的是英国同行的实务心得。这就包括原则上不出庭的事务律师、以及主要负责出庭应诉的大律师两个群体。
在两天的伦敦行程中,HerbertSmith Freehills律师事务所优美的会场布置以及材料的精心准备给了大家很好的交流体验,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律师事务所的巨大体量也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听完关于事务律师历史、跨国公司业务、媒体与市场认可、国际纠纷解决、知识储备等主题介绍后,律师们对事务律师的兴趣点集中在了技术与数据。有律师问到英国律所的知识储备部门如何让庞大规模、业务领域分散的律师们及时保持各自法律知识库的更新;有律师问到英国律所培训部门对新人的培训模式,以及对各职业层级的律师的培训模式;有律师问到英国律所如何掌握技术,向社会上的各潜在客户推广自己的优势领域。
在参观完英国皇家司法院之后,律师们在美丽的格雷律师学院听取了来自7 King’s Bench Walk大律师事务所主管对大律师的介绍。与先前的事务律师交流活动不同,大律师交流活动中大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了大律师这个职业的本身特色上。毕竟大律师这个职业相对于事务律师而言,对外熟知程度并不那么广。所幸对这个情况早有了解的英国同行介绍的内容也由浅入深,从基础的如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区别;大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大律师的国际业务;到较复杂的如大律师如何拓展案源;大律师与四家律师学院的关系;以及大律师在英国司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与特殊义务等。
听完这些介绍,律师们提出了非常多的问题,它们让演讲者多次感到问得很好。有律师问到律师学院培训大律师的频率、以及经费的来源;有律师问到大律师是否可以通过价格变动规避“的士站规则”;有律师问到大律师的出庭人数限制;有律师问到大律师禁止与客户直接沟通传统的例外;有律师问到大律师主管在招收负责拉案源的专职人员时的录用标准;也有律师结合辛普森案背后的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用以对比英国法中大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到底有多特殊。
作为iCourt欧洲行的重要部分,英国行的并不只是这一个律师团的英国行。在他们用各自的专业思考与积极提问打开了中英法律人同行的另一扇沟通之门后,不知来年春天的第二个律师团会对英国的同行有哪些期待,又会给英国的同行留下哪些印象呢?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律师眼中的英国法律人
作者:吴至诚来源:iCourt法秀

2016年9月28日,iCourt律师团首次英国行落下帷幕。与大家共度的三天时光短暂却值得留念,见到众多来自国内的律师前辈也让我倍感亲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