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维度看内地与香港工程造价鉴定的异同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引言 随着内地和香港的交流日益频繁,横跨两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在审理这些项目价款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关键环节。
01、引言
随着内地和香港的交流日益频繁,横跨两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在审理这些项目价款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关键环节。由于内地和香港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两地在工程造价鉴定的具体操作上也有所不同。本文将从法律维度对内地与香港的工程造价鉴定进行比较分析。
02、法律依据与原则
1. 内地:内地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标准。
2. 香港:香港的工程造价鉴定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筑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内地相比,香港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市场自由竞争。
03、鉴定程序的启动
1. 内地:在内地的司法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通常经当事人申请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流程一般包括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计算分析等环节,最终形成鉴定意见书。
2. 香港:在香港,有两种方式启动造价鉴定。方式一: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方式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由仲裁或者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流程与内地类似,但更加注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其中方式一与内地区别显著,以下重点进行阐述。
04、鉴定依据的标准
1. 内地:内地的工程造价鉴定主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等标准,同时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政策原因等因素。
2. 香港:香港的工程造价鉴定则更倾向于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估价原则和标准,如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的相关标准和惯例。
05、鉴定机构的确定及费用承担
1.内地: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是经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是经仲裁或者法院严格遴选后进入鉴定名册(又称“入库”)的权威机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进行鉴定后,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从鉴定名册中选中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一方预交,经审理后确定双方的承担比例。
2.香港: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确定,鉴定费用自行承担。
06、鉴定流程及作用
1.内地: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仲裁或者法院批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通过双方指定或者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家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前由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经质证后再转交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经过科学分析和计算得出鉴定报告初稿,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报告初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鉴定机构进行回复。在鉴定机构出具最终的鉴定报告后,仲裁或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如有必要,鉴定机构需要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报告经质证后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鉴定机构的存在是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服务,辅助仲裁或法庭解决专业问题确定诉争的工程价款。
2.香港: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依据,为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在香港,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中有两家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分别代表着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最终会得出两份不同的鉴定报告,对于相同部分作为可确定项计入工程造价,差异部分作为争议项,需要鉴定机构分别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接受庭审询问,最终取舍由仲裁或者法院进一步审理确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双方当事人各自主张工程价款的依据,鉴定机构作为专家辅助人,相当于是协助当事人完成各自主张所进行“举证”的过程。

香港工程造价鉴定流程图
07、结论
内地与香港在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程序、内容和标准上都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于两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了解两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工程情况,以确保工程造价鉴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随着两地交流的进一步深化,双方可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工程造价鉴定的规范化、国际化和市场化进程,以适应日益频繁的工程建设合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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