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2日,原告徐某雇佣被告杨某从事打混凝土工作。2020年11月6日,被告杨某完成工作。2021年9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载明被告共工作51天,按每天350元计算,工资为17 850元;被告于2020年9月19日、10月19日、10月22日为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务而支出加油费、过路费等共计600元。原告徐某于2020年6月21日、2021年9月14日分别向被告借款1 000元、500元,共计1 500元。以上费用合计,原告共欠被告19 950元,其中10 0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剩余9 950元未付。庭审中,原告自认剩余9 950元按整数10 000元给被告支付。此份微信记录还载明,原告承诺支付被告1 000元油费,庭审中原告对此认可。因此,原告共需支付被告11 000元。
2022年1月初,原告让被告帮忙为其代领工资42 000元。同年1月29日,被告退还原告20 000元,扣减原告应付被告11 000元,剩余11 000元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故诉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为原告代领工资42 000元,在退还原告20 000元及扣除被告应得的11 000元后,拒绝将多领取的工资11 000元退还原告,致使原告的合法财产利益遭受损失,被告占有该工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故判决如下:被告杨某返还原告徐某多领取的工资款11 000元。
02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 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物变动,对无合法原因而引起的财产损益变动进行调节,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从而消除受利益人因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它在财产移转与归属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当得利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甲某将现金误存入乙某银行账户,乙某无权占有这笔存款,如拒不归还,这笔存款对乙某来说便是不当得利。又如:捡到他人遗失的钱包等物品据为己有,对拾得人来说便是不当得利,依法也应该归还原主;再如,租或借别人的马匹使用,在租借期间马匹所产小马驹,租借人若将牛崽据为己有,也属于不当得利。
切记:意外之财不要贪恋,不当得利终须返还。
代领工资不返还 “不当得利”要不得
作者:张焕来源: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01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2日,原告徐某雇佣被告杨某从事打混凝土工作。2020年11月6日,被告杨某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