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实践中,来到法院打官司,为了将胜诉后的一纸判决转化为自己的实际权益,执行往往成为畅通审判结果履行的“最后一公里”。

在实践中,来到法院打官司,为了将胜诉后的一纸判决转化为自己的实际权益,执行往往成为畅通审判结果履行的“最后一公里”。然而,作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存在利益相关的其他人员,如果对执行行为或标的等有异议,可以通过哪些合理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呢?
一、概念
“执行异议”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规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异议案件可分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管辖权异议、追加变更异议、债务人异议等,其中最典型的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哪呢?简而言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存在申请主体、请求内容以及救济途径等三方面的差异。
1、申请主体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主体是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而案外人异议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请求内容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请求内容一般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例如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而案外人异议的请求内容一般针对执行标的本身,例如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优先受偿权。
3、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结果不服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应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例分析
(一)唯一的住房能否进行拍卖?
案例:
A因欠款不还,被法院判决败诉。在未履行还款义务后,A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其名下别墅一套并已裁定拍卖。A得知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该别墅是自己的唯一住房,为保障其合法居住权法院应该撤销拍卖。法院受理后查明,该别墅超过了A的生活必需,且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从房屋变卖价款中给予A及其所扶养家属必要的住房安置费用,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分析:
在此案中,A作为案件当事人,针对法院拍卖其唯一住房的行为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所以,虽然别墅确属A的唯一住房,但是需要综合衡量房屋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之间是否存在“必需”的关系,才能决定是否可以启动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住房与最低生活标准之间存有明显差异,那么即使作为唯一住房,法院也有理由予以执行。
(二)开发商涉诉,我的房屋也要因此“遭殃”吗?
案例:
A购买了某开发商的房屋,但因种种原因并未进行过户。不久前A得知因开发商涉诉,名下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A随即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法院受理后查明,A在查封前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且房屋交付后使用至今,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了解相关事实后法院支持了A的异议申请,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
分析:
在此案例中,A作为案外人,对查封的房屋主张所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案件中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和使用人均为A,查封房屋实际上损害了案外人A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所以A可以主张撤销对于房屋的查封。
(三)申请执行异议是否直接导致执行程序停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1、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三、申请执行异议的程序要求
(一)时间要求
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而提出案外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终结执行措施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二)形式要求
当申请执行异议时,相关的证据及材料必不可少,具体包括: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审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法律文书;执行行为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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