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4日基金从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即将到来!!!
2016年8月1日,有超过7800家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也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部分基金管理人为了应对8月1日大限,又是发布私募产品,又是忙着出具法律意见书,高管们也承诺今年12月31日前拿到从业资格证。虽然暂时躲过了被注销的危机,但私募基金的高管们,有很多大佬无法短时间内取得从业资格。
笔者相信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大佬们肯定现在焦灼成分,一边聊项目,一边孜孜不倦做着考试题。毕竟“持证上岗”是基金业协会对高管规定的硬性标准,如果到了年底因为自己无法拿到从业资格证,影响管理人登记,实在不值当。好在基金业协会针对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作出了差异化的安排,考虑私募大佬们实战经验丰富,考试经验不足的特点,完善了资格认定方式的范围,值得为协会点赞!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4号文)的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有四种方式: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这是针对专业股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的管理人设置的考试项目,区别对待,降低难度,对实实在在做项目的管理人降低门槛,这大约是对今年4月23日“史上最热闹”的资格考试极低的过关率的一种妥协吧。
2、基金业协会认定取得(需通过科目一)。
1)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万元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注意:管理人新系统已经上线,高管人员必须先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申请资格,才能填报为私募高管,系统专门有针对资格的认定选项。)
基金业协会扩大受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士的范围,自是对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起到了正能量的导向作用,毕竟专业的人士做专业的事才是王道,既加强了自律监管又降低了相应的准入门槛,实在是考虑周到。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以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分两种情况:
\u0081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需再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取得(条件较高,主要针对大佬中的大佬,专家中的专家)。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以上四种情况的高管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基金业协会特别提到需要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知名人士”不好定位,较难拿捏,协会认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笔者也不好猜测,但能推荐这样的行业资深人士的“知名人士”至少比上述四种行业资深人士要高一些吧。
需要注意的事,为了不让大家互相谦虚的认为双方都是“知名人士”的情况出现。基金业协会认为以下情况需要回避:
1)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2)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3)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
4)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评级业务等,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
5)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自律管理工作的;
6)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3人次以上的;
7)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当然这是保证认定委员会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了。
4、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个是协会的兜底条款,凡事都要留个余地嘛,这个与律师经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异曲同工之妙。
总而言之,私募高管是私募行业的精英,进行必要的监管,提高准入条件也是对大家的一种爱护。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自我感觉良好的高管,不加强法律规则的学习,时不时的触碰一下监管红线,着实让我们这些律师为他们捏一把汗。另外协会要求私募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执业培训,也不要因为工作忙,而忽视了。
“基金从业资格如何认定”相关问题解读
作者:陈永俊来源:京师豫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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