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时代性话题。因为,虽然我国律师制度已经走过了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而且通过几经修订的《律师法》逐步确立了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地位和基本职业规范,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围绕着各项法律规定的落实,实现控辩权力平等和均衡的努力,却一直都没有停止过。
而且从全国律协历年的工作规划来看,基本上都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上。从律协的角度,这固然是其本职工作以及协会本身存在的目的和任务之一,但是,如果考虑到长期以来,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以及比较严峻的职业环境,那么这种常规性的、长久性的工作安排,既是对现实情境的必然反应,也是现实情境下的一个必然结果。
当然,换一种立场和角度来看律师的职业行为,会有不同的面貌。比如在普通人眼中,律师可能是一种高大上的职业,是正义的守护者。但是对于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情况会复杂一些,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律师有可能是正义的维护者,但是如果没有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律师就有可能从一个正义的维护者变成徒有其表的法律混子。而从公检法的角度,律师这个行当本身就是作为对抗者出现的,所以会本能的带有敌意。从律师自身角色而言,问题可能更多,是维护正义,还是只对雇主的利益负责,是坚守法律人的理想,还是通过提供法律知识与服务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是信守法律,还是利用律师身份帮助事主摆平官司……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这表明了律师形象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律师职业环境的复杂性,这意味着复杂的的利益诉求和意图都要围绕着相对简单的控辩内容和行为来实现,人们在寄希望与通过律师的职业行为来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对律师行为充满了本能的不信任感。加上传统治理结构下行政主导司法、人治大于法治的影响,导致律师的职业风险极大。
这种风险首先是在法律的模糊性上,如刑法第306条包括了三项具体罪名,分别是律师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律师妨害作证罪。应该说,相应规定本身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如何保证律师的合法取证行为不被曲解,并没有相应的细节规范,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有律师找控方证人取证,改变了当初的证言,就极有可能触犯妨害作证罪。包括“引诱”证人改变证词,在“引诱”与正常询问之间,就没有明确的界限,导致一些律师稍有不慎,就会被判定为引诱而受到惩罚。
其次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细致。很多人找律师时,都看中名气大、与法院关系好、收费低的律师。律师门也多会从这三方面入手宣传自己,并说服当事人。但是在人情与法治反复博弈的环境下,认识的法院的人多可以说是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有律师说,自己只会公事公办,相信会把很多当事人都弄跑了。所以,几乎所有的律师都会明示或暗示自己和法官有某种关系,无论真假,都隐含了很大的风险。还有收费问题,也缺乏明确的表述,如有律师说:“诉讼费20万,不含住宿费、活动费。”这里的“活动费”对于业内人来说,很清楚。但如果当事人或者对手将其录音作为律师或法院违法的证据,对律师而言,意味着灭顶之灾。
还有公检法在利益上和律师也存在着人为的冲突。例如,在某个地区,一件公诉案件如果最后被作出无罪判决,检方会在考评中内被扣掉6分,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律师的成功辩护都会导致公检法一方被错案追究,从而影响其工作成绩和业绩,这直接造成了公检法和律师的对立,而且很难调和。这种对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律师的会见难,调查难,阅卷难。
从律师执业的现实困境来看,上述问题基本都是顽症,而且如果法律没有赋予救济手段的话,纸上写的权利越多律师能做的事越多,就越危险。所以目前很令人困惑且无奈的一个问题就、是,能会见了会见难,能调查了就调查难,能阅卷了阅卷难。这使得无论是从职业角度还是个人角度,律师所承受的压力和风险都超出外人的想象。所以改善并提升律师职业环境,实在是太必要了。
改善并提升律师职业环境的核心,不在于相关部门改变工作态度和作风,而在于赋予律师权利的同时,也构建出律师在权利无法实现时,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赋予律师保障职业行为的权利,以及保障权利的行使和落实,这样才能更好的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自身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只有在此基础上,公检法机关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努力才更有现实性。
律师权利的实现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救济
作者:开心小精灵来源:海坛特哥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时代性话题。因为,虽然我国律师制度已经走过了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