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汶川县映秀镇三村工程款纠纷法律意见书

来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受汶川县映秀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对2015年银杏乡一碗水村、兴文坪村、沙坪关村委账户因工程款纠纷被法院冻结至今,村工作长期无法正常开展,要求相关部门尽快 解除三个村委会的账户冻结问题进

受汶川县映秀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对2015年银杏乡一碗水村、兴文坪村、沙坪关村委账户因工程款纠纷被法院冻结至今,村工作长期无法正常开展,要求相关部门尽快 解除三个村委会的账户冻结问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并提出法律意见。该份法律意见书提出后,三个村委的冻结了长达几年的账户已经全部解封,资金成功支付于对方。
*由于篇幅问题,以下《法律意见书》仅对部分内容进行展示

图/法律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及资金落实情况:
01
银府函(2010) xx号《银杏乡人民政府关于银杏乡行政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的函》汶发改(2010) xxx号《汶川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银杏乡5个行政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批复指出,工程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xx万元,每个村xx万元。资金来源:特殊 党费捐建资金。项目业主:汶川县银杏乡人民政府。
02
阿州发改(2010) xxx号《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汶川县银杏乡5个行政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批复指出工程总投资反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xx万元,每个村xx万元,资金来源对口援建。项目建设业主:汶川县银杏乡人民政府。
03
银委函(2009) xx号《中共银杏乡委员会关于置换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函》,按照中组部关于“特殊党费”援助村级活 动场所建设的规定,需要对各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资金均做xx万元 的资金置换,置换岀来的资金仍捐赠给各村委会。我乡已将xx万元“特殊党费”援助资金均分拨到各村。特恳请贵组同意“特殊党 费”援助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置换和资金捐赠。
04
关于置换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复函,茂名市对口支援 工作组提出,调整的资金共xx万元,资金调整出来后纳入我工作 组的不可预见费中,请贵乡按粤汶联发(2010) 2号文的要求与我 工作组研究提出使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05
关于银杏乡行政村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资金置换的情况说明(银杏乡人民政府):乡党委政府与茂名援建工作组决定,银杏乡行政村公共服务设 施房建设项目,釆取资金补助的方式交各村两委会以以工代赈方式 自行实施建设。援建单位现先垫资修建,按照汶川特费办发(2009) 1号、(2009) 4号文件精神,总投资xx万元(其中茂名xx万元,xx万元为特殊党费)
二、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
01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汶川县人民法院(2015)汶川民初字第10号,判决被告沙坪关村委在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沙坪关村活动中心房建工 程款xxxxxx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 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本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退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02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汶川执字第xx—x号。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汶川县银杏乡沙坪关村民委 员会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xxxxxx元予以冻结不予支付一碗水村,兴文村的判决和执行裁定同兴文坪村2013年1月23日起119万的利息xxxxxx元,2015年2月8日起加倍的利息xxxxxx元,利息共计xxxxxx元,本金 加利息共计xxxxxxx元。
三、基本结论及法律意见
基本结论:该项目有立项、有比选、有资金、有协议、有验收、 有决算、有交付房屋使用,无支付工程款(包括支付进度款和项目 借支),所以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法律意见
1、 按汶川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执行,执行的 本息共计xxxxxxx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
2、 鉴于银杏乡人民政府会计核算未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明细 会计核算,日常运行的账户与项目账户混用,造成项目资金无法准 确查找。账务清理需要较长时间,建议由县财政暂借给映秀镇人民 政府xxxxxxx元,支付给川都建公司,待项目按资金来源明细 会计核算后归垫县财政。
3、 成立专门班子对银杏乡的会计核算进行安排,做到项目能 清清楚楚决算。减少矛盾纠纷,维护人民政府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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