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后的十大变化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大制度,这些制度对建设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及履行总分包合同产生巨大影响。接下来我们详细分说一下《条例》的十大制度。
1、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实名制是指企业以被招聘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对其进行管理,以方便政府对被招聘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进行监管。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身份、文化程度、工种、技能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和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等。
2、人工费分账管理制度
所谓人工费分账管理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劳务费)分解,而将被分解出的这部分人工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至专用账户中,再由施工单位用于按月从中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
3、人工费专用账户发放制度
《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支付给总包方的工资性工程款项直接支付到工资专户,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全过程。《支付条例》还特别规定,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4、农民工工资由分包委托总包支付制度
由总包人将农民工工资代替分包人直接支付至分包人聘用的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破除了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导致农民工工资被层层克扣,以及支付主体不明确的弊端。
5、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代(清)偿制度
强调用人或用工主体清偿责任。对于将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适格资质的单位或者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违法分包单位、转包单位、被挂靠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6、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
《支付条例》规定,总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发包方、总包方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7、赋予人社部门两项重要权力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条例》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项重大权力:
(1)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
(2)相关单位拒不执行被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五十七条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情况更进一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规定由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交纳工资保证金。
10、联合惩戒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守法诚信档案,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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